陕西省西安市修改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规定
本报西安讯(白树友 记者周余涛)日前,陕西省西安市政府常务会对《西安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规定》进行修改,二次供水单位未按规定对其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或者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此次修改,将西安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政管理部门”修改为“水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增设了二次供水“三同时”制度内容,保证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合理化、建设施工和日常维护规范化,避免饮用水的二次污染,确保饮用水安全卫生,即:“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违反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投入使用标准的,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其中属经营性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根据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的饮用水卫生管理人员和清洗消毒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每次清洗消毒完毕,须委托有资质的水质检验部门取水样检验。二次供水单位未按规定对其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或者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