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针对近期频发的旅游“宰客”事件,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近日发布了2012旅游服务第一号警示,提醒游客外出旅游时谨防各类“宰客”行为。
国家旅游局提醒游客,选择旅游产品时,要警惕以“免费”、“低价”为卖点的宣传招徕,不要将价格作为选择旅游产品的唯一标准,排除贪图便宜的心理,切记“一分钱一分货”的常识。其次,在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应要求在合同中载明由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购物场所的名称、每次最长停留时间以及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住宿、车辆、餐食等标准,拒绝“准×星级”、“×星级或同级”等模糊表述。第三,对旅游过程中出现的旅行社、导游“宰客”行为,应注意保留证据,及时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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