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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确定病症拒赔被驳
作者:聂国春


    ■本报记者 聂国春

  重疾险保障的是重大疾病,很多消费者不惜交纳高昂的保险费用购买理财型的主险,为的就是投保附加的重疾险。然而,保险公司在碰到重疾理赔时,往往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与保单承保的疾病不符为由拒赔。消费者孙先生最近就因此与保险公司对簿公堂。

·案情

  2010年7月,孙先生的妻子为其在国华人寿保险中牟支公司处投保《国华财富增值终身寿险(万能型))和《国华附加万能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间为终身,年交保费2000元,共需交费20年,两种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均为5万元。其中《国华附加万能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公司对合同约定的少儿重大疾病、少儿特别重大疾病、成人重大疾病或成人轻症疾病承担保险责任。
  2011年3月28日,孙先生因病在河南省人民医院神经内科病室住院治疗,当天被确诊为脑梗塞、高血压病二级(高危组)和神经性耳聋。孙先生称,出院后,他于当年4月18日将理赔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交付保险公司请求理赔,但是保险公司一直未予赔付。
  明明自己所患疾病在保单的承保范围内,为什么保险公司不赔呢?在交涉后,保险公司称未曾收到上述理赔资料。孙先生无奈之下,选择起诉。

·判决

  一审过程中,保险公司终于道出了其中的原因——根据保险条款约定,脑中风后遗症的成立需经疾病确诊180日后才可进行认定。因此,保险公司认为,孙先生应在2011年9月24日后才可申请理赔,届时保险公司才会对理赔材料进行审核。
  对此,河南中牟县法院认为该抗辩理由不足。“被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期间患病并经医院确诊为脑梗塞,该病属于合同承保的成人重大疾病且被列入合同条款中脑中风后遗症项下,故保险公司应按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履行理赔义务。”一审法院据此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孙先生保险金5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保险公司在二审时提出了两点理由。其一,公司已就保险合同的各项内容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无法确定孙先生的症状是否属于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其二,一审法院认定保险合同有效,却无视合同关于“脑中风后遗症”的具体明确规定。
  记者查阅看到,合同条款对“脑中风后遗症”的约定是: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日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孙先生认为,其所患的是脑中风后遗症属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只把其列举的三种症状解释为脑中风后遗症,对其他后遗症排除在外,是不科学的,严重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而且,保险公司没有履行明确告知义务。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保险公司对孙先生患脑中风并致神经性耳聋这一事实并无异议,但认为目前无法确定孙先生的症状是否属于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2011年12月30日,郑州中院终审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

·说法

  郑州中院认为,根据孙先生已提交的证据,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保险公司应对孙先生的理赔要求作出明确答复,其以无法确定孙先生的症状是否属于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而拒赔,明显不当,且没有提交拒赔的相关证据,故其提出的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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