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 往期报纸 - 帮助    
  文章搜索:
经典案例 助您维权:快件丢失如何赔偿
图片


      丢失未保价的快递物品,快递公司只按100元或每千克20元标准赔付,依据何在?2010年10月9日,北京消费者王先生受朋友委托,买了一部价格为4999元的黑色iphone4手机。10月14日,王先生将完好的iphone4手机交给了某快递公司取件员。然而,10多天后,王先生等来了“所托运物品已丢失”的电话通知。快递公司的处理方案是:赔付100元,并退还此票件货物全部运费28元,共计128元,依据是该快递公司印制在快递货物托运单后面的“契约条款”——“本公司对有关贵方托运货件的毁损、遗失、迟延、短缺、误送、未送交、错误信息或未提供信息之最大责任,根据本托运单限制为每票托运货件100元人民币或每千克20元人民币,以较高者为准,但若贵方按下文申报更高的货物申明价值,则不在此限”。王先生无法接受这一赔付方案,但是快递公司坚持按照该公司相关规定和合同条款进行赔付。
  ●点评:快递公司凭借单方面制定的霸王条款,拒绝对消费者合理赔偿,让消费者遭受重大损失。《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根据《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如果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未尽妥善保管货物的义务,对货物的丢失明显存在过错,理应根据实际损失对丢失快递物品予以赔偿。

  

更多>>    中国消费者报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
【第 08 版:3·15特刊】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经典案例 助您维权:快件丢失如何赔偿
©版权所有 中国消费者报社
©中国消费者报社 京ICP备09107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