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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笔法槌力促公平正义(上)
作者:郑梦超 董芳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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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顾上一个3·15年度,消费维权的经典判例让我们欢欣鼓舞,从电子商务到传统商业,从人身安全到财产安全,从柴米油盐到奢侈品消费……在每个消费领域,我们都能看到司法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消费者举步维艰的诉讼道路正日益变得通达。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的最终途径,司法保护以它的火眼金睛,拆穿了不良商家的诸多伎俩,彰显了公平正义的力量。
目前银行卡风险处于多发、高发期 本报记者 董芳忠/摄
■本报记者 郑梦超
  江苏首现“整车更换”
  ●案情回放
  2009年11月,江苏省宜兴市消费者任先生在宜兴市广海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海元公司)花21万余元买了一辆迈腾汽车。当年冬天,这辆车两次出现启动无故熄火故障。2011年3月,该辆车再次无故熄火。4S店查清熄火的原因在变速箱,并替任先生更换了变速箱总成。同年10月,该车在高速路上因故障差点酿成车祸。经查,原因仍在变速箱上。可在第二次更换变速箱总成后的试车过程中,该车又出现故障,不得不第三次更换变速箱有关部件。任先生以汽车存在重大质量问题为由,向广海元公司提出更换新车的要求,遭到拒绝。2011年11月15日,任先生向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2012年2月1日,宜兴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广海元公司为任先生更换车辆。由于争议车型已经停产,法院判决其为任先生更换2011款1.8T新迈腾自动舒适型汽车一辆,任先生在提取新车时支付给被告差价9958元。宣判后,被告表示将上诉。
  ●入选理由
  此案不仅是江苏省首例消费者通过司法途径获得 “整车更换”的案件,也是自今年1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和2月3日公布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来,最具典型意义的案例之一。由于汽车是特殊商品,从售出的那一瞬间起就变成了二手车,因此“只能修不能退”是汽车行业的惯例。上述案件的审理,说明汽车“三包”出台时机已经成熟,对消费者维权也具有指导意义。
  取消订单被判履约
  ●案情回放
  2011年8月9日,消费者钱女士看到当当网推出“当当亲子团好书好礼72小时抢购”活动,便提交了3个订单,分别支付了45元、50元和55元买了3套图书。随后,当当网以缺货为由单方取消了钱女士的两个订单,并将已确认发货的一个订单中途拦截,标注改为“交易未成功”。当当网解释说,由于“人工操作失误”,导致书籍的价格标错,并承诺赔偿消费者30元当当网的礼券。钱女士对此表示难以接受,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当当网履行网络购物合同,交付所购书籍并赔偿损失200元。而钱女士的遭遇并非个案,数千名订单被当当网擅自取消的消费者表示要集体维权,要求当当网按约定履行协议。
  ●判决结果
  2011年12月6日,东城区法院集中对钱女士等6人诉当当网合同违约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当当网仅以单方调查的结论证明价格标错是失误,理由不充分,要求撤销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当当网继续履行合同,向消费者交付发货订单上的商品。当当网不服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入选理由
  近年来,价格乌龙事件在电子商务行业屡见不鲜,戴尔、联想、卓越等电子商务网站上都曾出现过。该案的宣判,首次认定电子商务网站单方取消订单的行为属违约,并明示消费者,在低价促销的情况下,只要消费者打开电子商务网站的页面,点击购买按钮,确认订单,网站收到消费者的购买通知,双方的买卖合同便正式成立,即使网站单方面规定有免责条款,也是无效的。
  银行卡丢钱储户获全赔
  ●案情回放
  2010年12月,谢先生到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市高埗支行营业处ATM机取款,不料该取款机被犯罪分子安装了读卡设备和微型摄像头,谢先生的银行卡信息和密码被盗取。随后犯罪分子克隆了谢先生的银行卡,盗取了其卡内2.35万元的余额。2011年2月,谢先生发现卡内余额所剩无几,立刻挂失及报警。随后,谢先生将建行东莞市高埗支行、建行东莞分行等诉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索赔银行卡中丢失的所有存款和利息。
  ●判决结果
  2011年7月20日,东莞市第一法院作出一审宣判,以未尽到保障储户资金安全义务、合同违约为由,判决建行东莞市高埗支行负全责,赔偿谢先生因信用卡遭克隆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返还谢先生2.35万余元及利息。建行东莞市高埗支行不服,已提起上诉。
  ●入选理由
  此类案件中,储户在正常取款过程中被克隆密码,遭受财产损失,对此,储户自身并无故意或过失行为。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无论是人力财力还是信息资源的占有,都处优势地位,有责任和义务加强技术安全保障。此案判决的示范意义在于,银行与储户之间形成合同关系,银行应为储户的财产安全负责。既然要设无人值守的ATM机,银行就必须要确保储户的财产安全。一旦储户在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资金被人盗取,银行就得承担更多的责任。
  别拿“天气不好”说事
  ●案情回放
  2009年2月,厦门市消费者张先生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开发商在2010年6月30日前交房,同时约定“遇到特殊原因,开发商可以延期交房”,其中一项特殊原因就是“施工过程遇恶劣天气、中雨以上降水、8级以上大风、台风,以及政府行为、停水停电等”。约定的交房日期到了,开发商迟迟没有交房。2010年11月13日,张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开庭审理时,开发商列举了一堆逾期交房合情合理的理由,其中就拿出一叠天气预报,证明从2006年2月到2007年6月,厦门遇到中雨以上降水、8级以上大风、台风的天数总共78天,按照合同约定,这些天数应当不在实际的施工时间内。
  ●判决结果
  2011年9月,经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据开发商的施工日志,否决了开发商称因“天气原因可逾期交房”的合同约定,确定开发商向消费者赔偿逾期交房违约金。鉴于该类案件在厦门市较为常见,厦门市中院专门就逾期交房和逾期办证问题形成《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逾期交房和逾期办证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统一厦门市两级法院的裁判规则。
  ●入选理由
  该案的审理,推动了厦门市地方法院统一裁判规则,具有一定意义。沿海城市厦门每年都会有百余天的大风、台风及降雨。但这些恶劣天气在时间和空间上可能并不会影响开发商正常施工。作为强势地位的开发商,在抓住法律上“不可抗力”的规定后,将其曲解,作为自己为所欲为的挡箭牌,在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设好陷阱,一旦消费者签字,开发商以天气原因逾期交房的行为便视为合理。该案中,看似合理的条款,在消费者与法院苦心调查取证面前是无法立足的。
  “信骚扰”被判侵权
  ●案情回放
  2010年5月下旬,王某将自己居住房屋的出租信息发布在“赶集网”上,打算将其中一间房出租。随后,房屋中介公司中原物业的业务员在网上看到此条信息,与王某取得联系并获得了王某的手机号。在随后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王某共收到中原物业各门店员工的电话28次,而且不分昼夜。此后,王某又陆续接到中原物业员工发来的房屋推销短信。忍无可忍之下,王某于2010年7月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原物业停止电话、短信恶意骚扰,并赔礼道歉,索赔精神损失费1元及电话费100元。
  ●判决结果
  浦东新区法院一审判决,中原物业向王先生书面赔礼道歉,给付王先生电话费100元。但因王某主张精神损失费缺乏依据,并未支持。之后,王某不服并提起上诉。二审期间,中原物业承诺今后不会再拨打王先生的电话或向其发送短信。2011年7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入选理由
  长久以来,我国一直没有在公民隐私权保护方面出台专门法律法规,造成不法商家在获取消费者信息后,疯狂以电话或短信形式发送促销信息,扰乱消费者个人正常生活。在消费者与商家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法院的判决最终为消费者撑了腰。但此类案件单纯地依靠民事调解或司法保护远远不够,有关个人隐私信息保护的专门立法应及时出台,只有通过立法加大对不法商家的行政处罚力度,才能对那些非法盗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形成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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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版:中国3·15年度报告 判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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