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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霸王”我们在行动
青岛——通信金融业“一言堂”先挨刀
作者:王照重


  本报济南讯(贺长泽 记者王照重)日前,山东省青岛市工商局召开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新闻通报会,公布了通信服务业和金融服务业的8条霸王条款。
  2011年,青岛市工商局在全市组织开展了消费领域格式条款整顿规范活动,对9个消费领域的霸王条款进行了整治,共纠正不平等格式条款1176条,点评霸王条款96条,查办合同违法案件346件,罚没款87.73万元。
  今年,工商机关将通过走访企业、开展座谈、行政约谈等方式,督促帮助企业梳理、整改问题格式条款。自我改正阶段过后,对于某些存在性质严重霸王条款且拒不整改的企业,将依据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最高将处以3万元罚款。专项整治期间,工商机关还将陆续点评一批霸王条款,通过社会舆论等多方面因素,促使企业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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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信公司以短信方式给予用户一定期限免费接收信息服务,到期后用户不回复短信,即视为同意预订。
  ●通信公司对各种预付费的充值卡设置有效期,有效期满后,预付卡内的余额不再退还,用户须继续充值,激活使用卡内余额。
  ●用户在办理宽带包年后,期满前一个月需到营业厅续展,逾期未续展的,改为包月交费。
  ●通信运营商因系统机器设备故障、系统升级、系统维护等导致用户上网中断,通信运营商不承担责任。
  ●个人消费贷款,银行指定保险公司购买保险。
  ●银行修改借记卡章程不通知消费者、各种收费不明示。
  ●消费者使用信用卡超期限未全额还款,银行仍按全额计息。
  ●部分银行规定,消费者的交易情况,均以银行电脑记录的资料为准,双方均承认甲方电脑记录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王照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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