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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还贷路禁违规转让
作者:任震宇


  本报讯(记者任震宇)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4月12日联合下发通知,禁止将政府还贷公路违规转让或划转成经营性公路。
  经营性公路是由国内外经济组织经依法批准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收费公路。近期,个别地方以搭建公路建设融资平台为由,进行公路违规转让或变更收费权属。为此,上述五部委发布通知:禁止以体制调整、资产重组、有利融资等名义,违反《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将政府还贷公路,包括在建或已批复,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政府还贷公路,转为经营性公路,随意变更政府还贷公路属性。
  通知称,政府还贷公路违规转为经营性公路后,已提高收费标准或延长收费期限的,要恢复原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对已批准的政府还贷公路,在建设过程中转为经营性公路并确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应按规定程序报原批准单位重新批准。
  此外,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设和管理政府还贷公路,应当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依法设立专门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还贷公路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但要统筹安排公路建设资金,严格控制债务规模,防范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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