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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擅查个人信用记录被判侵权
作者:聂国春


    ■本报记者 聂国春
·案情
  2011年5月16日,郭先生到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查询个人信用信息。拿到信用报告后,从事警务工作的郭先生很快发现查询记录一栏有异样——两家银行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查询了他的信用记录。其中,民生银行南京分行曾经以贷款审批、信用卡审批的名义两次向人行南京分行查询其信用记录。
  “我曾在该行办过信用卡,后来注销了,之后自己既未申领新卡也未申请贷款,他们凭什么查询?”郭先生在诧异之余,随即向人行南京分行管理部投诉,并与上述两家银行交涉。民生银行南京分行先是解释说“密码被人偷窥了”,之后又说查询是为了“二次开发客户”,但两种说法都不能令郭先生信服。
  2011年12月,人行南京分行公布调查结论,认定两家银行未经郭先生授权擅查其信用记录情况属实,并依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两家银行各罚款2万元。对此郭先生认为,两家银行的擅查行为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除了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去年12月底,他将民生银行南京分行告到了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要求该行就侵权行为登报赔礼道歉。
·法院判决
  今年1月,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民生银行南京分行承认曾两次未经授权查询郭先生的信用记录,但认为并不构成侵权。其理由是,第一,信用记录中包含的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家庭住址等信息具有一定的社会属性,不能称为个人隐私。第二,郭先生曾在该行办卡留下过个人信用信息,该行如要侵权,使用这些信息即可,无需查询银行征信系统再次获取。第三,该行是出于对客户进行二次开发的目的,才对郭先生的征信信息进行查询,虽然未经授权就进行查询,违反了人行的管理规定,但主观上不存在侵权故意。第四,该行获取信息后没有进行宣扬和披露,其查询行为也不具有任何侵害后果,根据法律规定的侵权构成要件,没有侵害后果,不能认定侵权。
  对于银行的说法,郭先生当庭反驳说,上述信息当然属于个人隐私。自从信息泄露后,他经常接到陌生电话和骚扰短信,不胜其烦,甚至睡不着觉,损害结果是确实存在的,只是举证有难度罢了。
  玄武法院认同了郭先生关于个人隐私的说法。法院认为,银行未经授权的查询行为违反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主观过错显而易见。其查询行为导致其不应获知、却获知了郭先生的个人信用信息,虽然获知后未宣扬、披露,但获知行为本身就侵犯了郭先生的隐私权。且该损害后果与查询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据此,法院认定民生银行南京分行侵权行为成立。考虑到损害后果仅止于“不该获知却获知”,不存在“宣扬披露”行为,损害程度相对轻微,法院未支持郭先生提出的登报赔礼道歉要求,仅判决银行书面赔礼道歉。
  据悉,民生银行南京分行不服一审判决,已经提起上诉。
·法规链接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除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之外,商业银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应当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书面授权可以通过在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以及担保申请书中增加相应条款取得。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对商业银行的所有查询进行记录,并及时向商业银行反馈。商业银行越权查询个人信用数据库,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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