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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走秀网、嘀嗒团侵权
责令两被告在本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作者:郑梦超


  本报讯(记者郑梦超)走秀网与嘀嗒团联手搞团购,售出标称“乐卡克”旅行鞋千余双,乐卡克商标专用权人声明其行为侵权(详见本报2011年4月18日A1版《团购的“乐卡克”被疑非正品》一文)。今年4月2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这起商标侵权案做出判决,认定走秀网与嘀嗒团存在侵害日本株式会社迪桑特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原告日本株式会社迪桑特诉称,自己对“lecoqsportif及图”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在中国依法应当受到保护,走秀网和嘀嗒团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带有与“lecoqsportif及图”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标识的产品,其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走秀网和嘀嗒团立即停止侵权,赔偿50万元以及相关合理支出,并在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
  2011年5月26日,北京市二中院对此予以立案。
  北京市二中院审理认为,日本株式会社迪桑特对“lecoqsportif及图”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在中国依法受到保护。被告走秀网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被告嘀嗒团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与走秀网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北京市二中院判定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走秀网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嘀嗒团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并责令两被告在判决生效30日内在《中国消费者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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