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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开发商卖房前或须交保修金
作者:薛庆元


  本报南京讯(记者薛庆元)开发商卖房前须预交“保修金”、车位比房源少时每户限购1个车位、街道社区全面介入小区管理……记者5月11日从江苏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即日起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部分新规引发各界关注。
  针对开发商对房屋质量问题“踢皮球”的现象,新出台的《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新建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向项目所在地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专项用于保修期内物业维修。物业质量保修金按照当地个人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同比例交存,可以采用现金方式,也可以采用担保方式。建设单位不履行住宅物业保修义务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在物业质量保修金中列支维修费用。
  车位、车库资源紧张已经成为很多小区面临的难题。根据《条例(修订草案)》,建设单位依法取得的车位、车库应当在办理商品房房屋预销售登记后出售或者附赠,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拟出售车位、车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出售价格。拟出售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房屋套数时,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或者车库。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在满足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可以将车位、车库出租给本区域外的其他人,但租赁合同期限应当不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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