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游 婕)发货人委托承运人邮寄电脑,结果货物发生丢失,承运人却以托运合同单上有保价条款而委托人没有否认为由只退200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保价条款无效,承运人赔偿发货人货物损失5000元。目前,该案已生效。
2011年6月27日,发货人在承运人处办理了货物托运手续,将两台单价为3080元的笔记本电脑交付承运人,并支付了相应的运费。同年7月2日,收货人在收验货时因发现其中一台笔记本电脑丢失,另一台保修卡、家电下乡卡丢失而无法销售,拒收该批货物。发货人多次与承运人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将其诉至海淀区法院,要求承运人赔偿货物价款6160元。
海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承运人提供的托运合同单第五条“一旦出现丢失、损坏、承运方只按每公斤人民币5元赔偿或按运费的3倍赔偿”的保价条款符合格式条款的特征,存在加重发货人责任、排除发货人主要权利的内容,但承运人并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发货人注意该条款,也未就该条款向发货人进行说明,所以该格式条款无效,承运人理应按照发货人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两台笔记本电脑中,丢失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应按进价3000元予以赔偿,丢失保修卡和家电下乡卡的一台笔记本电脑虽无法销售,但发货人仍可自用,发货人要求按照两台笔记本电脑的销售价格6160元予以赔偿,于法无据。其损失由法院酌定。
最后,海淀区法院判决承运人赔偿发货人货物损失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