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说能效标志管理制度的企业备案+市场监管方式是从海外“拿来”的全新模式,大大降低了管理成本,缩减了实施程序,刺激了广大企业实施能效标志制度的积极性。但是鉴于我国的具体情况,这一模式也给了企业浑水摸鱼的机会。能效标志甚至沦为了部分企业概念炒作、攫取利润的手段。究其原因,关键问题就在于我们只有关于标志标注的规定,却没有完备的标志符合性检查制度,更缺乏严厉的处罚规定。
不过今天我们终于看到,正在确立的能效领跑者制度将让部分企业吹出的能效“牛皮”付出相应的代价,面对即将开始的严格监管,这些企业连产品送检的勇气也消失了。而我们希望在后续的工作中,相关管理部门能够紧密合作,让这些“能效卫星”产品在市场上彻底消失。
当然,我们也不能不担心这些产品是否会改头换面、简单地变更型号后继续在市场上销售。因为业内都知道那些吹牛但未“冒尖”企业,违法成本与其所获得的巨额利润相比,真可谓是九牛一毛。
根据现行的 《能效标识管理办法》,虚标能效者受到的处罚仅仅是 “由地方节能管理部门或者地方质检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停止使用能源效率标识;情节严重的,由地方质检部门处1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于企业的巨额收益来讲,这实在是微不足道。由于质检部门对于能效标志不合格的产品原则上不处罚,只是警告。因此,在历次能效标志专项抽查中落马的企业并未受到相应的处罚。同时,由于目前对能效水平不合格产品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召回制度,所以消费者并不能够以检查结果为凭证来退换货。
违规成本过低使得企业不用畏惧“东窗事发”后应承担的后果。据了解,在欧美及香港等国家、地区,高额的违规成本奠定了市场诚信机制的基础。为此我国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往往会比要求指标高出不少。因为一旦查出产品性能与合同中相关指标不符,企业将面临巨额赔偿。孰重孰轻,企业还是拎得清的。因此,我们认为,在政策的推进过程中,政府相关部门应发挥主导作用推动市场诚信机制的建立,并依靠法律发挥诚信机制的制约效力,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方能挤干能效标志中的水分。 (桑雪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