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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事车多载婴儿构成超载?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当赔付
作者:刘文新


    ■本报记者 刘文新

  核定载客5人的货车坐了5个成年人和1名婴儿,交通事故造成1死5伤、车辆受损的惨剧。保险公司先以车辆违章超载为由,拒绝赔偿;随后又在当事人放弃对搭乘婴儿索赔的情况下,提出投保的是5人,伤亡的是6人,应该把受伤的6人的总损失额计算出来后,按照六分之五的比例赔付。
  近日,记者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全面否定了保险公司的说法。
  重庆巫山县车主杨渝拥有一辆轻舱栅式货车。2010年2月1日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合同约定:保险车辆核定载客5人,驾驶人座位一座、乘客四座,核定载质量795千克。
  同一天,杨渝还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
  同年10月13日,杨渝驾驶货车从巫山县城驶往金坪乡。当时车上共有6人,包括驾驶员杨渝本人以及搭乘的5名乘客,其中乘客何女士的女儿嫣嫣(化名)只有1岁多,被母亲抱在怀中。
  当车行至金坪乡五星村四组椿树包时,车辆侧翻坠入公路左侧13米高的坎下,造成乘车人何女士当场死亡,何女士的女儿嫣嫣及其他3名乘车人受伤,车辆受损。
  巫山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渝驾驶货车操作不当,负事故全部责任。何女士及女儿和其他3名乘车人无违法行为,不负责任。
  因涉及保险合同纠纷,杨渝将保险公司起诉至巫山县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赔款近22.22万元,其中包括医疗费、车辆损失费等各种费用以及乘客的赔偿费。
  庭审中,保险公司抗辩杨渝构成违章超载,拒绝赔偿。杨渝因此放弃了对嫣嫣医疗费用请求赔偿的权利。
  巫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岁多的嫣嫣被母亲抱在怀中,并没有另占座位,而且嫣嫣的体重也不可能导致车辆超载,并且巫山县交巡警大队认定事故发生的原因也不是因为车辆超载。2011年10月24日,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杨渝保险赔款15.27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中保险公司称,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车上人员共有6人受伤,包括驾驶员和5名乘客,保险合同约定车上人员险限额为4座,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属责任免除范围。因此,根据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只能赔偿受伤人员中的5人。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事故车上人员共有6人,并造成不同程度的伤、亡,但乘车人员之一嫣嫣乘坐该车时是被其母亲抱在怀中。我国《汽车旅客运输规则》规定,七岁以下儿童乘车应有成人旅客携带,身高一米以下儿童免票、不供给座位,虽然保险车辆不是从事客运的车辆,但也应当参照执行这一规定,保护儿童的乘车安全。并且,巫山县交巡警大队也没有认定该车超载。因此,保险车辆不构成违章超载。而且,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还确定嫣嫣也可以理赔。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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