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 强 本报记者 朱 海
按照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的规定,医院转诊病人时,应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转入医院同意后方可转院,以免贻误患者病情。但位于江西省东乡县的江铜集团东乡铜矿医院(以下简称东铜医院),院方在没有事前与转入医院对接的情况下,就擅自转送危重病人,导致患者不得不在转入医院的走廊内苦熬了一天一夜。
反映
转院患者无人接诊
何有根是江西省东乡县小璜镇的特困户,夫妇俩都是残疾人。早在2005年及2010年,何有根就因患肾结石做过两次排石手术。2012年6月30日,何有根又一次感到腰部疼痛,担心又是结石在“作怪”,当即前往自家附近的东铜医院接受治疗。经检查,医院诊断何有根患有右输尿管结石并感染左肾结石。
“在医院住院治疗的12天中,我爱人的病情不但没有得到改善,反而愈发严重。”何有根的妻子万女士告诉记者,7月11日,她发现丈夫四肢及身体全部浮肿,神志不清,遂要求医院将何有根转往上级医院治疗。转院前,院方主治医生告知她,已经联系好了南昌市的一家三甲医院接诊。
可万女士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这竟是一个谎言。7月12日上午8时30分左右,东铜医院的救护车将夫妇俩送到了这家三甲医院门口后,救护车及主治医生就以“修车”为由扬长而去。由于没有医生接诊,夫妇俩只得在医院一楼过道的椅子上苦熬了一天一夜,坐等其他家属前来接应。
7月13日上午,何有根总算被送进了这家三甲医院的急诊室。医生查看患者病情后,立即给家属下达了病危通知书。该院诊断,何有根患有双输尿管结石、膀胱结石、肾感染、肾动能异常、尿毒症等病症,无法再进行手术。万般无奈,7月19日,何有根的家属放弃治疗,带着他返回东乡老家。
核实
未与转入医院联系
7月19日下午,何有根的家属再次来到东铜医院,要求复印病历本、化验单、检查报告等材料,却遭到院方拒绝。两天后,在当地卫生部门的帮助下,何有根的家属总算拿到了病历材料,但发现医院提供的相关材料中显示患者的出院时间竟是6月12日。“明明是7月12日出的院,我怀疑他们篡改了病历。”万女士质疑道。
7月24日下午,东铜医院副院长徐平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称,这是一个笔误,是医生不小心犯的错。如果认为医院篡改了病历,患者家属可以拿去做鉴定。
在谈到“转诊上级医院为何没有医生接诊”时,徐平伶表示,一般情况下,只要他们将患者送到上级医院,就会有人安排住进急诊科,等有床位后再转到一般病房。至于有没有征得转入医院同意,徐平伶不愿多谈。而当记者谈及“如果没有医生接诊,患者将置于危险之中,完全失去转院的意义”时,徐平伶也没有作出正面回应。
7月30日上午,接诊何有根的南昌某三甲医院党委办公室负责人明确告诉记者,东铜医院转诊患者何有根前,既没与该院联系,也没有与院方医务科对接。
观点
医院违规应担责
江西明实律师事务所张海水律师告诉记者,根据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第三十条规定:“在转院、转科过程中,由医务科内讨论或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报请院长或主管业务副院长批准,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转院;病员转院,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较重病人转院时应派医护人员护送,将病历摘要随病员转去”。
据此,张律师认为,患者在东铜医院接受治疗,双方之间随即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当患者家属要求转院时,双方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即告解除。但在该合同解除后,因存在患者转往上级医院治疗等情况,此时东铜医院需要履行后合同义务。从本案来看,患者何有根转院时,东铜医院没有充分认识到患者疾病的严重性,既没有联系好转入医院,也没有将病历摘要随病员转去,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后合同义务,对患者病情恶化应负有过错责任。
目前,东乡县卫生局已介入调查此事。
●相关案例
转院途中致死 医院被判担责
2003年10月7日早晨,江苏省海安县居民储某发现8岁的儿子突然丧失意识,肢体抽搐达半小时之久。储某立即将儿子送往当地卫生院就诊。医生检查后诊断为“癫痫发作持续状态”,经过紧急救治,孩子抽搐停止,但仍未清醒,卫生院建议将孩子转往上级医院。但是,在转院途中,卫生院没有安排医护人员护送,孩子在转院途中因病情加重突然死亡。
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卫生院在患者转院时,违反了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没有充分认识到患者疾病的严重性,没有安排医护人员护送,没有将病历摘要随病员转去,显然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后合同义务,对患者的死亡负有过错责任。法院据此判处卫生院对储某赔偿3.3万元。
(朱 海/整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