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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伤亡 后果自负?
广西南宁工商机关表示,部分游泳场所相关规定属霸王条款
作者:李佩霞 顾艳伟


    ■李佩霞 本报记者 顾艳伟
  炎炎夏日,到游泳场所游泳成为很多消费者消暑纳凉的首选。广西南宁部分游泳场所规定,不对消费者在游泳期间出现的伤亡负责,让很多消费者倍感郁闷。南宁市工商机关对此表示,游泳场所的规定属霸王条款,如果因游泳场所开办方管理不善,导致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受损,这些免责条款将是无效约定。
  记者调查发现,南宁部分小区的游泳池规定,消费者进场游泳发生意外,管理方不承担责任。南宁饭店规定,“对泳池范围内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饭店恕不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这些游泳场所为何要做这样的规定?当记者拨通南宁饭店游泳池负责人的电话并提出采访时,该负责人拒绝采访。南宁市某小区游泳池的负责人表示,将会对有关条款进行修正。
  南宁市工商局市场合同科副科长潘毅坚告诉记者,工商机关在今年的整治格式合同专项行动中发现,经营者以单方约定免除自身应该承担的责任,在南宁游泳场所中具有普遍性,一些游泳池规定“请勿在游泳池内追逐打闹,如发生伤亡事故,后果自负”。
  潘毅坚说,游泳场所大多水湿路滑,救生员和管理人员的工作是否到位,游泳场所的管理和急救制度是否健全,是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因素,如果因为游泳池自身管理不善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游泳池以所谓的告示或规定限制消费者的权利,违反《消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合同法》规定,一旦因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导致人身伤害,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据悉,南宁市工商机关将对部分游泳场所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经营者限期整改,消费者在面对这些霸王条款时,除可以与商家进行交涉外,还可拨打12315进行申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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