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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发布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穿拖鞋开车将被罚款
作者:徐文智


      本报西安讯(记者徐文智)穿拖鞋、高跟鞋驾驶机动车处100元罚款;擅自变更燃料动力装置的机动车,不得在道路上行驶;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用……即日起至8月15日,《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集意见。《意见稿》指出,西安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对机动车实行总量控制和制定车辆限行措施。禁止在机动车上安装和使用接收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信号或者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正常使用的装置。禁止在机动车号牌上安装、喷涂、粘贴影响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接收的材料。
  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非机动车登记,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上道路行驶时,应悬挂非机动车号牌和携带非机动车行驶登记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还应当随车携带残疾证。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对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擅自变更燃料动力装置。擅自变更机动车燃料动力装置的机动车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未经批准,擅自停止已建成的停车场使用或将已建成的停车场改作他用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意见稿》还指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不得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暂扣等不具备驾驶机动车资格的人驾驶;不得赤膊、赤脚、穿拖鞋或者穿高跟鞋驾驶机动车。明知驾驶人无驾驶证、饮酒或者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不得乘坐。违反本条例规定,赤膊、赤脚、穿拖鞋或者穿高跟鞋驾驶机动车的,责令改正,并处1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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