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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有问题引纠纷 赔偿
作者:孙翼 卜凡 尹训银


  本报济南讯(孙 翼 卜凡举记者尹训银)近日,山东省平邑县消费者协会调解了一起消费纠纷,为9户农民挽回经济损失9000元。
  日前,平邑县消协接到该县郑城镇张某等9户农民的投诉,称今年5月,他们在一家农资店购买了9瓶防治花生病虫害的农药,按照正常程序伴随花生一起种入到地里。等到花生快出芽时,张某等人发现,十几亩花生竟然没有一墩发芽。张某等人扒开花生墩检查发现,花生种都烂了,经过分析后认为是当时配种的农药有问题。当天,张某等人找到了农药经销商讨说法。经销商查看后,承认农药质量有问题,但只同意每户赔偿300元钱。张某等人认为赔偿金额太低,双方为此产生纠纷。
  消协工作人员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经过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根据每户受损情况,由经销商赔偿每户1000元,共计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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