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重庆讯(记者刘文新)重庆万州区车主徐新将小客车停靠在路边,两辆摩托车相向行驶到小客车旁边时发生相撞,导致一死一伤。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日前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徐新停靠在路边的小客车对往来车辆形成障碍,对因此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判处该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11万元。
2011年7月22日18时许,重庆万州区车主冉渝驾驶一辆摩托车,搭乘一位朋友,由新田镇油沙村往新田镇场镇方向行驶。当摩托车行至一弯道,超越同方向停靠在右侧的一辆小客车时,与迎面驶来的由曹杰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导致曹杰当场死亡,冉渝的朋友脸部也受到损伤。
万州区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车主冉渝、死者曹杰都是在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摩托车,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和次要原因。而停靠在路边的小客车,因停放不当,对往来车辆通行形成障碍,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车主冉渝在赔偿6万元精神抚慰金后,得到了死者曹杰父母的初步谅解。2011年底,万州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冉渝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不久之后,由于对民事赔偿达不成协议,死者曹杰的父母把冉渝、路边停车的车主徐新及徐新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告到万州区人民法院,索赔24万余元。
今年3月初,万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车主徐新在法庭上表示,自己的小客车停放在路边,并没有启动,不该对另外两辆摩托车的相撞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摩托车相撞,是两位摩托车主没有注意安全造成的,责任应由他们自己承担。
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车主徐新在道路上停车,对往来车辆通行形成障碍,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规定,所以也要承担责任。
日前,万州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车主徐新由于此前已把风险转移给了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死者曹杰家属11万元,车主冉渝赔偿1.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