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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工商局曝光旅游合同霸王条款
航班延误不属于不可抗力
作者:洪敬谱


    ■本报记者 洪敬谱
  安徽省合肥市工商局近日会同该市旅游局、市消费者协会等单位,召开了“合肥市旅游企业旅游合同行政指导会议”,对该市工商局近期收集的50余份旅游格式合同进行抽查,发现其中隐藏了多个霸王条款。对于这些霸王条款,该市工商局予以曝光,并进行了点评。同时要求相关旅游企业,在今年9月底前进行整改,以维护广大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霸王条款1.解除合同时间距旅游团出发前15—30天的,旅游者承担违约金的标准为其支付的全部旅游费用的5%,旅行社承担上述费用的1%;解除合同时间距旅游团出发前1—3天的,旅游者承担违约金的标准为其支付的全部旅游费用的81%,旅行社承担上述费用的10%。
  工商点评:合同当事双方承担违约金的标准差距过大,存在权利义务不对等、不公平、不合理等问题。而《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霸王条款2.如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指战争、罢工、洪水、自然灾害、恶劣天气、航班及火车延误或取消、交通及航空管制等)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损失敬请自理;如因人力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因素所产生的费用由客人自费;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造成行程延长或缩短,旅行社可视情况变更或取消行程,超出原定旅游款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
  工商点评:首先,在上述条款中,旅行社存在混淆不可抗拒因素概念的行为。“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及“人力不可抗力”并非法律用语,旅行社可以对其进行有利于自身的解释,但不能将由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全部追加到消费者身上;其次,旅行社扩大了对不可抗拒因素的解释。实际上,不可抗拒因素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以及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航班及火车延误或取消等交通原因均不属于此范畴。因此,因不可抗拒因素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根据公平原则由合同当事双方合理分担。
  霸王条款3.旅游行程结束前请如实填写导游提供的《意见反馈表》,对没有填写该《意见表》而事后提出的意见和投诉,旅行社原则上不予受理。
  工商点评:《意见反馈表》仅是游客对旅行社服务内容的反映,旅行社既不能用其限制游客向有关部门投诉,也不能将其作为不受理投诉的理由。
  霸王条款4.旅游者因无故不听从旅行社及其领队的劝谕或不服从导游和领队的统一管理而使旅游行程受影响,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
  工商点评:合同当事人之间应是权利义务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上述条款中,旅行社将旅游者置于被管理者位置的做法是不合理的,这导致合同当事双方的地位不对等。旅行社应偏重对旅游者进行服务而非管理。因此,建议将上述条款修改为:“旅行社尽到了组织与提供服务的义务,旅游者因自身原因和责任妨碍旅游行程,给旅行社和团队其他成员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和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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