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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杂谈
药品安全“黑名单”值得期待
作者:王建新


    ■王建新
  从今年10月1日起,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头上又将多悬一把利剑,那就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推出的《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有了黑名单,并不意味着人们可以对药品安全问题放松警惕,相反,随着黑名单的陆续公布和不断加长,它从另一个角度时刻提醒人们,尽管法网恢恢,但在暴利面前,铤而走险的人会一直存在。对药品安全问题,我们任何时候都不可掉以轻心。
  根据《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七种情形可被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一是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被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二是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生产医疗器械,或者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情节严重,或者其他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医疗器械造成严重后果,被吊销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三是在申请相关行政许可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四是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资格的;五是在行政处罚案件查办过程中,伪造或者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以及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六是因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七是其他因违反法定条件、要求生产销售药品、医疗器械,导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件的,或者具有主观故意、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另外,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受到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处罚的责任人员,也应当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
  按照推出药品安全“黑名单”的设计者的初衷,公布“黑名单”可“督促生产经营者全面履行质量安全责任,增强全社会监督合力,震慑违法行为”,但从列入药品安全黑名单的七种情形看,靠黑名单来实现这样的目的显然有点过于乐观。诚如一些网友所说,将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等单位或个人列入黑名单,或将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受到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处罚的责任人员等列入黑名单,似有猛拍“死老虎”之嫌,与广大消费者关心的防止问题药品流入百姓之手关系不大。广大消费者关心的药品安全问题,并没有因黑名单制度而得到根本性解决。
  其实,真正能让药品安全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的,还是要依靠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以今年上半年发生的毒胶囊事件为例,这些铬含量严重超标的药用胶囊又被称为“毒胶囊”,从开始制作到进入患者腹中,几乎一路绿灯,暴露出药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巨大漏洞。弥补这样的漏洞,贵在将法的精神,渗透到生产经营直至执法监管的每个细节中,以及与此相关的每个当事人的潜意识里。药品安全黑名单是事后警示,而百姓更关心的是防患于未然。
  药品安全黑名单制度,是依据《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制定出来的。如果通过黑名单制度能唤醒全社会对《药品管理法》等法律的敬畏之心,并在实践中严格依法办事,那么,这份黑名单,就是值得期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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