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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单出现“最终解释权”
工商执法人员剑指“霸王条款”
作者:齐凌春 李建


    ■齐凌春 本报记者 李建
  “办理手机卡的时候营业厅里服务人员根本没提到手机有质量问题时该如何退换货,谁曾想手机出问题后对方竟拿宣传单上的‘最终解释权’来对付我。”
  8月16日,河北省沧州市民刘女士来到沧州市工商局运河分局12315中心,称今年7月初花399元钱参加了某运营商沧州分公司推出的交话费赠手机活动。手机使用几天后出现问题,刘女士立即找到营业厅,要求更换或退货,营业人员称,因手机是合约机,不能退换,只能维修。
  刘女士又找到该品牌手机售后维修处,经两次维修,故障依然无法排除。刘女士只得再次去营业厅要求更换手机。而此时营业人员称,手机可以更换,但由于原手机已与399元套餐绑定,更换新机就不能继续使用399元话费。刘女士认为很不合理,这些内容并未在宣传单上出现过,而对方却指着当日宣传单上的“最终解释权”称,他们有对该活动内容的单方面解释权利。
  运河工商分局12315中心执法人员受理此案后发现,该营业厅促销活动宣传单右下角确实印制了“本活动解释权归某某沧州分公司所有”的内容。
  经进一步调查确认,目前共有10名消费者参加本次促销活动,共缴费合计9128元。
  工商执法人员认为,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这家运营商营业厅“保留活动解释权”的行为,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合同的权利,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涉嫌合同违法。
  目前,运河工商分局12315中心已为刘女士调解退还了当日话费及手机,并拟对该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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