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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都不装也超载这自卸车皮太厚
作者:刘铭


    ■本报记者 刘 铭
  2012年9月6日,武汉消费者喻先生专程赶到成都,向记者反映他的遭遇。8年前,喻先生购买了一辆成都王牌自卸货车做生意,后来却发现车辆即使空车出行也超载,给喻先生的运输生意造成了不小的损失。几年来,喻先生数次向法院起诉,并成功退了车,还得到了一笔赔款。但喻先生并不满意这样的结果,决定通过向有关部门、媒体举报的方式,揭露事情的经过,希望得到奖励弥补自己的损失。

空车超重

  2004年12月,喻先生以60950元的价格,在湖北隆业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业公司)购买了一辆王牌CDW3041A3型自卸货车,合格证上载明车辆总质量为4.29吨,额定载重量1.495吨。车辆顺利地通过了当地车管所的安全检测,进行了登记。喻先生告诉记者,买这辆车主要是用来跑鲜鱼运输,从武汉拉鱼到河南、安徽等地,几乎每天一趟,因为经常超载,被交警罚款也是常事,少则50元,多则300元、500元。2005年冬季,他把鱼卖了空车返回,在途经安徽阜阳的一处高速路收费站时,过磅按车的重量收费,结果喻先生发现,他的车即使空车也超载。
  喻先生的行驶证上载明的“整备质量”,即该车法定自重为2.6吨。但以这次收费额计算出的车辆实际自重却要大得多。经过研究,喻先生最后发现出厂检测记录上载明的轴重为4.551吨,上牌照时对该车进行了多次安全检验,据其中一份《机动车安全检验记录单》记录,轴重为4.98吨,喻先生表示,除掉误差,该车实际自重应该约在4.8吨左右。
  此后,喻先生和经销商、生产厂家取得联系,协调未果后将经销商诉诸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全部购车款,并赔偿利息损失及因购不合格车辆而遭受的全部损失。

调解获赔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喻先生提交法庭的5份证据充分证实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实际自重远远超过国家相关部门核准的载重标准的货车。本案中,车辆的实际自重远远大于该产品注明的重量标准,原告行车上路后不断因超载罚款,被告对此应承担退货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法院判令隆业公司返还喻先生购车款并赔偿相关费用合计70248元,喻先生则将车退给经销商。
  但双方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撤销上述判决、发回重审的裁定。
  2010年12月7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再次作出判决。该判决书认为,原告提供的《王牌公司汽车检验记录》中的轴重数据“4.551吨”和《机动车安全检验记录单》中的轴重数据“4.98吨”,反映的是车辆的轴重参数,并非该车辆的整备质量。所以“认为涉案车辆整备质量约为4.8吨的诉讼主张无事实依据”。喻先生不服该判决,将成都王牌公司列为“第三人”提起上诉。后经过协商,三方达成协议,隆业公司一次性给付喻先生23000元;成都王牌公司一次性给付喻先生74552.2元,其中包括购车款60950元、车辆购置税5209元、机动车辆保险费5726.5元及三分之一的案件受理费2666.7元。同时,喻先生返还车辆,与厂商“不再有其他任何法律纠纷”。

车主举报

  记者了解到,和解双方都有不同的声音。成都王牌公司在给本报的一份书面回复中称:成都王牌公司接受武汉中院的邀请,自愿参与该案件的调解,一是不堪其影响正常经营工作,二是鉴于法院驳回了原告所申请的459000元的不合理要求。该回复还称,为了维护当地的和谐稳定,不给中国重汽集团与原成都汽车王牌公司的重组合作留下问题,所以同意赔偿,作出照顾性让步。
  喻先生则称,厂家和经销商赔偿的钱远远抵不上产生的损失,但不调解没办法。为了弥补实际产生的损失,他决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十条规定,争取通过成功举报获得奖励。
  记者了解到,从2011年8月起,喻先生先后以成都王牌汽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为由,两次向国家质监总局进行了举报,要求执法部门查处。2012年3月,喻先生收到国家质监总局信访办公室的《信访告知书》,告知举报已转四川省质监局。8年过去了,对于喻先生购买这款王牌自卸车是否还在生产,日前记者前后两次电话采访了成都王牌公司服务部李正辉副部长,得到的回答开始是“已经升级”,后又说“已经停止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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