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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物业服务不能拒交费
作者:谷原忠 刘传江


  本报哈尔滨讯(谷原忠 记者 刘传江)小区业主不满物业服务,以拒绝交纳物业费的形式来对抗,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10月8日,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拖欠物业费纠纷案,法院判决业主必须补交物业费及滞纳金,物业服务纠纷可依法采取其他途径解决。
  金先生是虎林市虎林镇一小区门市业主。2008年9月30日,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将该小区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管理,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物业费,业主逾期未交纳的,每日按应交费用的万分之三承担违约金。由于金先生拖欠两年物业费,物业公司于2011年12月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物业费660元、滞纳金53元、代写诉状费50元、工本费40元、其它费用30元、诉讼费50元,合计883元。
  金先生在法庭上称,他从未与原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不是当事人,物业服务合同对自己没有约束力。另外,自家门市曾因房顶掉下来的冰块将其牌匾砸坏,物业公司口头承诺可以用重做牌匾的费用充抵物业费,因而不存在欠物业费问题。
  虎林市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因此对小区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代表该小区业主与原告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受法律保护。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金先生虽辩称物业公司口头承诺用重做牌匾的费用充抵物业费,但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金先生可在取得相应的证据后,另行主张权利。据此,虎林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虎林市法院认为,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应通过正常途径与物业公司沟通、协商解决,也可向业主委员会反映,通过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沟通加以解决,法律也规定了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决定选聘、解聘物业公司的权利,业主不应以拒交物业费为对抗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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