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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神州租车条款
作者:郑梦超


      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对神州租车 《租车合同》、《租车单》、《结算单》及官方网站服务规则中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了点评。
■本报记者 郑梦超

收500元违章代办费违法

  ●条款:神州租车《租车单》“价目标准”规定:违章代办费(有扣分)500元/次,违章代办费(无扣分)100元/次。神州租车官网“标准服务价格”中规定,“委托神州租车进行处理,在此情况下,客户需支付如下费用:i.违章罚款;ii.违章代办服务费:无扣分情况:每个罚单100元,即100元/次;有扣分情况:每个罚单500元,即500元/次。
  ●点评:首先,该条款中收取500元用于处理扣分罚款的行为涉嫌违法。根据神州租车的解释,神州租车通过使用他人驾照为承租人代扣分的手段解决违章问题,收取的500元是用于公关的费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神州租车这一做法,涉嫌包庇当事人、伪造证据,影响行政执法。
  其次,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因神州租车这一行为本身涉嫌违法,上述条款应属无效。

取消订单不退租金霸道

  ●条款:神州租车官网“订单取消说明”中规定:“订单已预付:订单预付成功即代表合同生效,如取消订单或未履行订单,客户预付款中的车辆租金全款将作为违约金不退,仅退还客户基本保险费、手续费等费用。”
  ●点评:订单取消,租车公司的损失有多大?租一天和几天、十几天、一个月等预付租金数额不等,取消订单就全部不退预付款,这种做法十分荒唐。没有提供相应的服务便没有理由收取全部租金。上述格式条款对消费者来说显失公平,应属无效。
  违约金分为补偿性与惩罚性两种。一般而言,我国《合同法》中的违约金主要指补偿性违约金,其是对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他方违约可能遭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预先估计。但在供小于求的租车市场,如果消费者在下订单后提前数天告知出租方,则出租方完全有时间再次将车辆出租,基本上不会给其造成损失。

提前还车不退余款没理

  ●条款:神州租车官网“订单修改说明”、“取车后修改订单”中规定,“提前还车:请在预计还车前6小时致电4006166666,其中预付产品提前还车按预订租期结算,多余租金作为违约金不退”。《租车单》备注条款中规定:“按预计租期收费,提前还车多付租金违约金不退。”
  ●点评:首先,神州租车将剩余租金以违约金的形式扣除没有道理,涉嫌利用格式条款单方制订违约金罚则,对消费者而言显失公平。
  其次,承租人提前将车辆还给神州租车,则表示双方间的合同关系提前结束,但此举并不意味神州租车可以强制占有承租人未发生的租金费用。神州租车未经协商,单方向消费者收取未发生的租金费用,违反了《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有关规定,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应属无效。
  再次,神州租车规定,客户超过4个小时以上未还车且未按规定办理续租手续,客户除支付正常租金外,还需按超期部分租金的300%支付违约金。按照神州租车规定的提前还车剩余租金不退的道理,延迟还车的承租人就应不承担任何费用,这样才公平合理。可神州租车不但照常收取租金,还另行收取高额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完全是利用格式条款减轻或免除自己对消费者应当承担的责任。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上述条款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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