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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头费怎成供热拦路虎
作者:李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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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不交接头费,家中的供热管道就不能和楼道内的供热立杠“接头”

■本报记者 李洪涛 文/摄

  吉林省敦化市供热行业中存在一项奇怪的收费,当地人诙谐地称为接头费。如果居民不交纳此项数百元不等的费用,家中的供暖管道就不能与供热单位设在居民楼楼道内的管道立杠连通,也就无法“接头”。此种收费行为严重违反了《吉林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但居民们手持供热单位去年开具的白条收据要求退费,供热单位却拿出一份今年下发的政府文件进行敷衍。近日,本报记者接到群众投诉后对此事进行了深入调查。

普收接头费

  12月11日上午,在敦化市劳鑫小区的居民刘女士家,记者看到了一张由小区供热服务处开具的白条收据。刘女士说:“这是去年9月份供热分户改造时收的接头费,每户300元,不交钱的话就不给供热,家里的暖气管道也无法与楼道里供热公司的管道立杠连通。”刘女士家所在的居民楼共6层,每个楼道内都有一根较粗的供热立杠,在棚顶的位置横向与各居民家伸延出来的暖气管道相通。据刘女士介绍,这根供热立杠是负责小区供热的单位敦化市龙翔供热公司的,居民家中采暖管道与供热公司供热立杠交会处就是“接头”的地方。
  据调查,劳鑫小区所在的片区有1000多家住户,2011年夏天进行供热分户改造时,一些住户家中的暖气管道被断管后需要重新铺设。在供热开始前,龙翔供热公司要求每户居民交200元至300元不等的接头费,并且强迫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其中,交纳200元接头费的住户,该供热公司不负责管道“接头”。对此,该小区居民的意见很大,多次找到市燃气供热管理办公室投诉,但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在投诉无果的情况下,眼看着天寒地冻,居民们只好被迫交费才得以正常享受供热。记者采访时,该小区很多居民对接头费颇有微词,交费后心有不甘,认为是不合理收费。居民王先生说:“我们已经足额交了采暖费,供热单位就应该将热送到居民家中,管道接头是必需的,不应该再让居民掏钱。”还有的居民认为,自己与供热单位签订的《供热合同》中,没有供热接头费一项。
  记者在敦化市调查时,还有不少小区的居民也反映了类似的情况。如毓秀花园小区的张先生称,他所在的小区也向居民收取了供热接头费,标准是每户400元。此外,记者还发现违规收取供热接头费的新情况。一些居民反映,他们所在的居民楼虽然没有进行供热分户改造,但有的住户因长期不居住而断管停止供热,之后再要求重新恢复供热时,也遭遇了供热单位强收接头费。王先生家住敖东大街,2011年采暖期里,因他和爱人到延吉做生意房子无人居住,便办理了停止供热,按照《敦化市供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供热单位交纳了20%采暖费。然而,2012年采暖期内,王先生和爱人准备搬回敦化市居住,在办理恢复供热时,供热单位收取了200元接头费。原来,王先生申请停止供热时,供热单位将他家楼道内连通立杠的管道锯断了,恢复供热必须重新接上,如果不交纳接头费,就无法“接头”。

政府文件做挡箭牌

  当日中午,在位于劳鑫小区内的敦化市龙翔供热服务站,一位女负责人谈到供热接头费时毫不避讳地对记者说,居民们反映的情况都属实。2011年9月供热分户改造时,供热服务站确实向居民收取了200元、300元不等的供热接头费。为了证实自己的说法,她从档案柜中拿出厚厚一叠材料。原来,这些材料就是居民们所说的,在供热期开始前被迫与龙翔供热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接受采访时,该女负责人一再强调整个敦化市的供热企业都在收取这笔费用,居民不交钱就不让“接头”。当记者询问收取接头费是否有依据时,该女负责人称政府有文件。
  敦化市燃气供热办公室主任段永林表示,就供热企业向居民收取供热接头费一事,敦化市人民政府曾经下发过一个《通知》。随后,该办公室给记者提供了一份《通知》复印件。记者注意到,这份题为《敦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既有建筑供热系统分户控制改造规定的通知》的附件成本测算中,有分户改造费用收费标准,内容为:经供热单位同意,由产权人自行改造室内供热设施,施工单位负责接管的,按照每户200元收取供热系统改造费用。现有地暖楼房,有施工单位的,按照每户400元收取改造费用。然而,记者仔细查看发现,该《通知》的落款日期竟是2012年4月30日,而成本测算的日期是2012年5月6日。显然,供热企业向分户改造的居民收取接头费时,这份《通知》和成本测算附件尚未下发。

接头费应取缔

  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宏亮表示,敦化市龙翔供热公司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向居民收取供热接头费的行为涉嫌违规。因为敦化市政府下发的《通知》和成本测算,其效力只能约束自下发之日起以后的供热行为,供热单位不能以此作为收费依据。另外,居民与供热单位签订了《供热合同》,合同中也并没有约定供热单位可以收取接头费。
  吉林省消费者协会新闻发言人宗守运表示,敦化市供热单位向居民收取接头费是典型的乱收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此外,居民楼道内的供热设施权属供热单位,《吉林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由骨干管网到成片开发小区的支线管网和小区内的供热管线的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敦化市既有建筑供热系统分户控制改造规定》也规定,供热系统分户控制室外(包括楼道立杠、地沟管道等),改造费用由供热企业承担。因此,被强迫交纳了供热接头费的居民,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有权要求供热单位予以退费。供热主管部门应该担负起监管责任,依法叫停此项违规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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