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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妈负气过失碾幼子 撞死家人保险不免责
作者:刘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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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正军/图
■本报记者 刘文新
  当吕丽将挡位推向倒挡、轰响油门的一刹那,她和丈夫刘军的人生轨迹从此发生逆转。年仅两岁的儿子蜷缩在地上,头部变形,血肉模糊。这惨烈的一幕永远定格在夫妇的脑海里,挥之不去,悔恨、自责、沉重的负罪感如大山般压在他们心头。由此引发的两场诉讼,也让他俩尝尽残忍与温情、自责与宽容、犯罪与救赎、无奈与释怀相互交织的人生百味。

一次拌嘴 埋下祸根

  28岁的刘军承接了重庆荣昌县峰高镇的一段高铁建筑工程,26岁的妻子吕丽在工地为工友们烧火做饭。由于思念远在老家四川邻水县的儿子洋洋,夫妇俩叫婆婆将儿子带到工地上来玩几天。
  2011年8月28日中午,吕丽想到丈夫爱吃“牙签肉”,就单独为他做了一份。没想到丈夫毫不领情:“又在开小灶!跟你说过多少次了,工地上不能开小灶,不然工人们会怎么看!”
  委屈的吕丽打算开车到荣昌县城散散心。洋洋见妈妈要走,蹒跚着跑过来也要上车。将儿子抱给婆婆后,吕丽匆忙关上车门,发动车子。正和工友一起吃饭的刘军怒不可遏,抄起旁边一个干粉灭火器掷了过去,见没砸中,又抄起一个灭火器朝引擎盖砸去,心想:“车子坏了看你还走不走?”
  吕丽慌了,手忙脚乱将停在墙角边的起亚轿车挂倒挡退出准备逃离。婆婆放下洋洋,冲上去拉住刘军。吕丽趁机倒车掉头,开出院坝,驶向公路。
  大家突然惊呼起来,原来洋洋血肉模糊躺在了地上。六神无主的刘军在工友们的帮助下,抱起儿子,开了一辆皮卡向医院急驶。也许是心灵感应,此时的吕丽心跳突然加速:“倒车的时候好像压到了什么东西,应该是灭火器,不是咱家儿子洋洋?”吕丽急忙掉头回家。
  半路上远远看到刘军心急火燎驾车驶来,一种不祥的预感紧紧攥住吕丽的心,她又调转车头跟着刘军。“没法救了!”在医院急救室,医生的这句话让夫妇俩痛彻心扉,瘫坐到地上,捶胸顿足。
  第二天,吕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刑事拘留,一个月后取保候审。今年3月,荣昌县人民检察院鉴于案情特殊,加上刘军和婆婆均出具了书面谅解材料,做出微罪不诉裁定。

保险不赔 没有道理

  夫妇俩暂别伤心地,回到邻水老家。欣慰的是吕丽又怀上了宝宝,今年8月生下女儿后,刘军重返工地。
  “女儿和儿子简直是一个模子出来的。”12月13日,刘军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车祸虽然过去了一年多,女儿也乖巧可爱,却怎么也冲淡不了他对儿子的思念。妻子经常从老家打来电话,告诉晚上又梦见儿子了,个儿也长高了。他则时不时地拿出手机,望着儿子的影像发呆,晚上两三点钟才能睡着。荣昌县检察院检察官也多次对夫妇俩进行心理辅导。
  心情平复后的夫妇俩开始找保险公司索赔,没想到,保险公司以撞死家人不在赔偿范围为由拒绝赔偿。直到这时,他俩才知道保险合同中有这样的免责条款。
  吕丽只好拿起法律武器,但咨询的多位律师都表示,对打赢官司信心不足。几经辗转,吕丽找到了以受理车祸案件闻名的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振雨。
  今年3月15日,夫妇俩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告到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258304元。
  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吕丽选择了投保,就应该受到“撞死家人保险免责”这一条款的约束。
  杨振雨反驳称,签合同的时候,保险公司没有尽到合理的提醒义务,吕丽对这个免责条款根本不知情。即使保险公司提醒了吕丽,这个条款也因有失公平、不具有合理性而应被认定为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在签合同时,未对该免责条款加以显著标志,进行明确说明。而且商业险应对第三者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该条款将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家庭成员一律排除在第三者范围之外,减轻了保险公司的义务,其合法性受到怀疑。除非保险公司有证据证明吕丽是故意实施对儿子的侵权行为,否则,此条款不能适用于本案,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吕丽的经济损失。
  另一方面,吕丽作为孩子的母亲,具有监护义务。本案中,吕丽不但未尽到监护责任,还实施了侵权行为,具有很大的过错,因此,其主张的赔偿费用应适当降低。
  在法院的调解下,最终双方达成协议:保险公司支付吕丽保险赔偿金17万元;吕丽放弃其他索赔请求;案件受理费2570元由保险公司承担。
  日前,保险公司已向吕丽支付了保险赔款。

免责条款 建议废除

  记者调查发现,很多保险公司都存在“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均不负责赔偿”的条款。杨振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拟订了一份废除保险公司有关撞死家人免赔条款的律师意见书,已经上书中国保监会。意见书中指出,《机动车辆保险示范条款》中关于“撞死家人保险公司免责”的条款极不合理,应该废除。该条款中的第三者险规定,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本车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杨振雨认为,保险公司之所以拒赔,是因为肇事司机与伤亡者关系特殊,不排除肇事司机是故意撞死撞伤人进行骗保的嫌疑。制订该条款目的在于防止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即抑制家庭成员之间为骗保而故意制造事故。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往往会以上述条款作为免责理由。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及第十九条的规定,采用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中排除被保险人、投保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条款无效,且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作明确说明或提示,该条款没有法律效力。
  杨振雨建议,中国保监会应针对保险公司撞死家人不赔的免责条款现状进行调查,在合适时机废除这个免赔条款。其理由是,被保险人的家属出险概率更高,在上下车、中途休息、倒车和停车过程中,家属出现在车周围的概率非常大,将家属排除在外,显然与第三者责任险的设立初衷不符,也显失公正与公平。在排除故意犯罪的情况下,意外事故中发生家属人身伤亡和财产受损,其情由与其他第三者意外事故并无不同。
  杨振雨指出,针对“道德风险”的说法,其实在《保险法》第四十三条和《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都有明确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规避“道德风险”一说不能成为车险行业的辩解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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