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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经纪公司异地卖保险,法学专家称
大众保险变相违规
作者:刘传江


  本报哈尔滨讯(记者刘传江)12月5日,本报曾以“他乡投保理赔难网购保险慎下单”为题,报道了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涉嫌违反“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的相关规定,通过保险经纪公司向黑龙江省哈尔滨一消费者销售保险,后因无法有效理赔引发投诉的情况。12月13日,大众保险公司致函本报,并在其官方微博上就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大众保险公司在说明中强调其委托的慧择保险经纪公司是一家经过中国保监会批准、可在全国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中介机构,其行为不存在跨地域经营问题。
  对此, 中国保险法研究会理事、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春梅认为,《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的“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的规定,其目的就是要保证保险公司能够为投保人提供及时、快捷、周到的服务,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保险经纪机构从事保险经纪业务不得超出承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涉及异地共保、异地承保和统括保单,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此可知,慧择保险经纪公司从事保险经纪业务,不得超出大众保险上海分公司作为承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它只能代理消费者与在当地已经设立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协议。大众保险公司明知在哈尔滨没有分支机构却通过慧择公司与李先生签订保险协议,从而造成其保险落到异地的事实,这是保险公司变相违反保险监管规定。
  王春梅还强调,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保险经纪人的要求是明确的、严格的。《保险法》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因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中规定:“保险经纪公司在办理保险经纪业务过程中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他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公司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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