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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板退卡手续费 司法判决显威力
霸王条款这样被删除
作者:胡婕 薛庆元


    

■胡 婕本报记者 薛庆元
  我们身边总有一些人,为了看似很小的利益和那些垄断企业较起了真儿。在国内,公民维权为1元钱打官司已不是新鲜的话题。于锋,一位普通的南京消费者,以诉讼的方式挑战南京市民卡退卡收手续费的规定,不仅捍卫了自身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相关企业对公众利益的重视。

为8元钱对簿公堂

  今年4月12日,由于手中有多张公交卡,当天上午10点,于锋前往位于南京市甘熙故居旁的南京市民卡城中营业厅办理退卡手续。“工作人员看了我的卡之后说,由于我的卡有弯折,不仅不能退还办卡时的30元押金,根据规定退卡还必须收余额10%的手续费。”事隔8个月之后,于锋对记者说起这件事仍然很气愤。于锋说,当时工作人员拿出一张退值申请表让他填写,这就表示手续费是自己主动申请的,他当场就表示这与自己的本意不符,但为了取出卡里的79元余额,他在申请表上写下“我不认同扣手续费做法,但为了取得充值余额,在此签字”。“更让我不解的是,这张显示手续费的单据并没有给我,而是由工作人员收回了。”于锋对记者说,工作人员称单据由他们保管,可以用身份证查询。记者看到于锋手中的退款单据上显示,扣除手续费后的余额为71元,手续费为8元。“我强烈要求,工作人员才愿意注明。不仅30元押金没拿到,卡内79元余额也只退还了71元,这是哪门子道理?”无处说理的于锋将南京市市民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市民卡公司)诉诸法庭,要求其退还8元手续费,确认《金陵通记名卡办理规定》中“退值按余额的10%收取手续费”的规定无效。

两次庭审耗时7个半月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于今年4月16日立案,该院先后于6月5日和10月16日两次开庭审理。
  今年5月,南京市民卡公司针对退款手续费问题回应公众质疑时曾表示,“收费并不是企业经济利益所趋,而是通过价格杠杆遏制不合规的退值套现、洗钱行为发生,避免无谓的资源浪费”,他们并不希望用户退款,更不指望通过退款来获利。对此,在第一次庭审中,于锋认为,南京市民卡公司所谓设置该条款是为预防有人套现等说法站不住脚,用侵犯广大消费者权益的违法的方法,来避免部分有可能出现并且完全可以用其他合法方式来解决的违法行为,这种理由显然牵强。
  此案第一次庭审并没有结果。
  在一审情况不明朗的状态下,于锋的律师许英又从此项收费的法律依据和性质入手发起了“攻击”,分别向南京市物价局、审计局、财政局及发改委等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南京市物价局表示,经查阅《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目录中没有金陵通卡退卡手续费项目。南京市财政局则表示,2011年对南京市民卡公司的财政补贴为100万元,作为统一就诊卡等政府公益项目的项目经费。
  当于锋做足功课“备战”5个月后第二次庭审时,事情却发生了出乎意料的变化,南京市民卡公司当庭自愿退还他押金30元和8元的退款手续费,同时提出,由于于锋没有在申办IC卡时签署过载明“同意遵守记名卡办理规定”的办卡申请单,也没有看过南京市民卡公司制定的《记名卡办理规定》,加上南京市民卡公司文档管理存在问题,无法举证于锋的办卡申请单,因此公司与于锋之间的服务合同不成立。“当时我很担心,因为既然8元的手续费已经退还,我的另一诉讼请求确认南京市民卡公司《记名卡办理规定》中‘退值按余额的10%收取手续费’的条款无效,似乎就失去了支撑。”于锋认为,这项诉讼请求恰恰关系到最广大市民卡使用者利益,也是此次诉讼的最根本目的。让于锋意外的是,南京市民卡公司在之后却诚意邀请于锋担任行风监督员。于锋却表示,南京市民卡公司若确有诚意,应先删除其公司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个案推动改变

  “我是12月8日拿到判决书的,法院判决退款手续费条款对我无效。开始我还担心相关规定会继续存在,当法官告知南京市民卡公司将退款收费条款删除时,我真的很开心。”谈到胜诉,于锋喜悦之情溢于言表,“这会有一个很好的示范效应,南京市民卡公司的做法值得其他城市公交卡公司效仿。”于锋还向记者透露,下一步会给其他收退款手续费的城市写建议信,希望将南京的做法推广出去。
  记者注意到,南京市民卡公司日前已对《金陵通记名卡办理规定》进行修改,删除了市民在办理退值时“余额退还,同时按余额的10%收取手续费”这一旧条款,并新增条款“办卡三个月后,持卡人可携卡和办卡时所提供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机构指定网点办理退值。卡内金额核准无误后,以最近充值时提供的支付方式全额退还本人”。
  记者在于锋提供的法院判决书上看到,失踪的用户办卡申请单成了压倒被告的一根稻草。法院认为,南京市民卡公司不能提供办卡申请单,即不能证明其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因此原告的相关诉求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法院最终判决前述格式条款对原告无效。“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退款收手续费的规定是合同提供方事先拟定的且未明确告知消费者,是格式条款,这种做法是典型的霸王条款,不会得到法律支持。”于锋的代理律师许英表示,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去年颁布实施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如果不及时修改霸王条款的,工商部门有权纠正并处以行政处罚。“这次诉讼的成功无疑是司法反对霸王条款的又一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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