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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获得通过
网民期待实施细则出台
作者:岳纲举


    ■本报记者 岳纲举
  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以法律的形式保护公民个人及法人的信息安全,确立了网络身份管理制度,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和责任,并赋予政府主管部门必要的监管手段,重点解决了我国网络信息安全立法滞后的问题。然而对此有部分网民表示出了担心,认为《决定》太过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收集信息
如何征得被收集人同意
《决定》第二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兼职教授徐迅说:“《决定》对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有较大幅度的加强。对于网络服务提供商和在服务业务过程中涉及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一些企事业单位确认了明示义务,避免了相关单位非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但对于这种明示,部分网友表示出了担心。“现在,即使是在电商网站上注册一个账号,也会涉及到我的个人隐私问题,谁征得我的同意了?网站又该用怎样的方式来征得被收集人的同意?难道还像在网站上注册账号那样,随便加上类似‘成为本网站用户意味着您同意本网站收集您的个人信息’‘本网站将尽力保护您的个人信息不被外泄’的话语吗?”一位网友表示,如果要想征得被收集人的同意,就应该用醒目的字体在说明中加以强调,或者通过一个独立页面,以较为醒目的方式提醒网民注意,否则这条规定在现实中难以执行。
身份管理
如何保障举报人的权益
《决定》第六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网站接入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上不断爆出的“表叔”“不雅视频”等事件,彰显出网络反腐的意义,实行实名制会不会对网络反腐造成影响?如何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说,在实际工作中,纪检监察等有关机关要切实采取措施,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对通过网络提出监督、批评意见,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的群众予以切实保护,对滥用职权、打击报复等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查处,依法追究责任,决不能姑息纵容。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说:“有人担心网络实名制后,国家是否会对公民的言论进行控制,妨碍公民的言论自由。我认为,政府如果真的对网络进行监控,只需要一套非常好的技术手段,不用实名制也能查到相关源头。反过来,如果某个人在网上发帖子骂另外一个人,或者将对方的照片等隐私信息在网上发布出来,这时受害公民要想找出发帖源头几乎是没办法的。实行了网络实名制,受害公民至少可以向网站反映,通过网站来查询到发帖源头。这样,受害公民就可以有针对性地提出起诉,依法追究其责任。因此,实行网络实名制将有利于公民维护自身权益。”
依法处罚
如何细化相关制度
《决定》第十二条规定,对有违反本《决定》行为的网站,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关闭网站、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从事网络服务业务等处罚,记入社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些网友认为,上述规定太笼统,没有针对具体违法犯罪行为的细则。对此,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说,法制办将在总结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等5个城市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细化网络身份管理制度,并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修订进程,争取早日出台新《办法》。
  此外,为了切实保证《决定》的有效实施,国务院法制办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对与《决定》有关的行政法规进行清理,对有些不一致、有冲突的地方加以衔接,同时抓紧制定相关的配套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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