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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
食药犯罪应入危害公共安全罪
作者:王照重


    ■本报记者 王照重
  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仍是今年两会关注的热点。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在议案中建议,将《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5个罪名纳入《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当中,从刑事立法上旗帜鲜明地表达国家严厉打击这些犯罪的决心。
  张立勇认为,我国对食品药品售假制假违法案件处罚力度太轻,有关部门以罚代管、以罚代刑现象突出,刑法的震慑力不够,这都是食品、药品领域安全问题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张立勇建议,有必要将《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5个罪名——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纳入《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当中,从刑事立法上旗帜鲜明地表达国家严厉打击这些犯罪的决心。张立勇认为这样做有如下4个理由:
  一是上述5个罪名的犯罪客体及客观方面更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药品等犯罪对社会公共安全的侵犯日益严重,尤其是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产生了极大的危害。因此,应当根据类罪划分原理,把保护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需要放在首位,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药品等5个罪名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体系,更加有力地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公私财产权。
  二是上述5种犯罪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食品、药品等是公民日常生活的必需品。有毒、有害食品及假药、劣药等直接影响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危。《刑法修正案(八)》之所以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由结果犯修改为行为犯,去掉了“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这一后果要件的表述,就是考虑到此类犯罪具有严重的危险性,特别是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的公私财产安全具有现实危险性。
  三是将上述5个罪名调整至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体系,更能体现以人为本的核心立场。食品、药品安全保障实际上是对人权的保护,是对公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维护。把对此类犯罪的惩治提高到危害公共安全的高度,不仅体现了对人民生命的尊重和保护,也是科学发展观在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的切实体现。
  四是治乱必须用重典,将上述5个罪名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人心所向。上述5种犯罪行为不仅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也严重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伤害了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治乱必须用重典”,重塑社会诚信必须动用刑罚。让胆敢以身试法者承担更重的刑事责任,使犯罪分子付出高昂的代价,对违法行为给予最大震慑,顺应民心,合乎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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