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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权调查(下)
保障安全政府监管最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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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侵犯安全权的典型现象(%)

图2 不同行为对安全权的侵犯(%)

图3 安全权遭侵犯采取的措施(%)

图4 维护安全权的主要障碍(%)

图5 保障安全权的渠道(%)

  张志辽表示,从目前来看,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现象通常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二是制造销售假药、劣药;三是出售过期变质的食品、药品;四是日常用品及机电产品缺乏安全保障,造成安全事故损害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这些年来,发生了多起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爆炸伤人的事件、电风扇、电热毯、电热杯、洗衣机等漏电致人死亡的事件也时有发生,这些都是严重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表现。除此之外,化妆品有毒有害、营业场所不安全、部分饭店旅馆电源外露极易触电,都是侵犯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的行为,2012年一些地区就发生了因KTV话筒漏电导致的安全事故。
  张志辽告诉记者,住宿餐饮业、旅游业、医疗业被消费者评为人身、财产安全权保护状况较差的行业,是因为餐饮、旅游、医疗卫生与消费者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食品、化妆品直接和人体接触使用,造成人身损害的比例自然比较高。此外,这些行业之所以问题多、评价差,还因为供需关系、监管不到位、服务水平差等多方面的问题,使得老百姓的需求得不到满足。

维权屡陷困境

  在本报的调查结果中,69.05%的消费者表示会在遭遇侵犯人身、财产安全权的时候选择与商家直接交涉;48.87%的消费者会向消费者组织投诉,发微博声讨及向媒体投诉的占28.88%;自认倒霉的占27.45%;选择其他的占8.56%。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网上交易保障中心主任乔聪军认为,这项调查结果表明消费者在安全权遭受侵害时的主动维权意识较高。
  游云庭也指出,从调查数据来看,虽然只有半数的消费者知道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权,但在实际生活中,如果消费者购买的产品或接受的服务导致人身有损害或财产有损失,消费者一般都知道维权,这也是比较常见的消费维权行为。实际生活中,消费者运用这个权利的情况肯定会比调查数据来得高。“与商家直接交涉是最方便的维权方式,如果是正规商家,由于其对声誉的重视度,就此解决纠纷的成功率也很高。向消费者组织投诉以及发微博声讨及向媒体投诉其本质都是一样的,是通过社会团体、媒体的舆论等方式给商家施压,迫使商家尽快解决纠纷。”游云庭说。
  2012年7月,消费者王先生在网络上购买了一款手机,在充电时电池发生爆炸,王先生随后向商家提出更换或者退货,商家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货,于是王先生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在工商部门和消费者组织的介入下,商家为消费者作退款处理,并赔偿了消费者的经济损失。
  乔聪军认为,很多消费者在权益遭到侵害的时候,往往考虑到通过民事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并不能保证一定能够胜诉,并得到合理的赔偿,于是一些消费者往往会自认倒霉,听之任之。
  与消费者维权意识较高相比,消费者在维护自身人身、财产安全权利上还存在一些障碍。在认为“消费者维护自身人身、财产安全权的最主要障碍是什么”的多选选项中,72.19%的消费者选择维权渠道不畅通;70.41%选择消费者举证困难;54.42%选择维权成本太高;7.38%选择害怕打击报复;选择其他的有6.76%。
  去年春节,四川消费者刘先生在商场购买了一瓶陶罐酒,由于瓶盖与瓶体为一体,刘先生拿着酒瓶还纳闷怎样开启,于是发现一个金属片状撬开器,刘先生借此对着瓶盖与瓶体的缝隙处用力一撬,“啪”的一声,瓶盖应声落地,瓶口露出不规则的刀锋状,虽然刘先生小心翼翼,但在取出塑料内盖时还是划破了手指。
  无独有偶。自己经营着一家小饭店的蔡女士也为此十分苦恼,在她用钥匙为客人开启一瓶半斤装的白酒时,酒瓶口的一小碎片崩开,客人顿时捂住眼部大呼“我的眼睛”,大家急忙将伤者送到就近医院进行救治,据就诊医生介绍,主要原因是为外物溅击造成左眼角巩膜裂伤,虽然做了清创缝合术,但是否留有后遗症,视力是否会有影响很难说。
  这样的情况出现,到底是商品缺陷,还是消费者自己不留心?实际上,不少消费者都选择了忍气吞声。
  许身健认为,很多消费者在遇到自身安全权被侵害的事件后,选择忍气吞声,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侵权者的嚣张气焰,会变本加厉地威胁消费者的安全权。“很多案件,即便消费者诉诸法院,但是面对诉讼中的举证问题,消费者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许身健说,“消费者安全权遭受损害的证据一般掌握在侵权行为人手中,消费安全权遭受侵害举证的困难使得消费者忍气吞声,这些都让消费者维权屡屡陷入困境。”

监管教育并重

  调查中,在认为“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权关键是什么”的多选选项中,83.33%的消费者选择靠政府监管和保障;65.27%选择自身安全意识提高;47.11%选择社会维权团体协助维护;41.04%选择靠大众舆论宣传。
  日前,记者也对部分消费者进行了采访,消费者对依靠政府监管和保障维护自身权利抱有很大期望。3月2日,记者在首都机场采访了乘客钱先生,他对记者表示,消费者的安全权是第一要务,在接受服务时看重的是质量和安全,但往往一些行业忽视了消费者对安全权的需求。钱先生认为,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权关键是靠政府部门监管。其次还要靠宣传,让消费者加强对安全权认识,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另一位乘客李萍在谈到如何自发保护自身安全权的问题时对记者表示,自己平常在出行前都会仔细查看相关安全知识,比如在飞机上会查看安全逃生手册,在购买化妆品时会注意成分等。她认为,政府有关部门适当地增加监管和保障,才能真正让消费者的安全权得到保障。
  许身健表示,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的保障还要从多方努力。在产品方面,政府和有关质检部门对产品进行严格把关,企业应该想办法,让提供给消费者的产品更安全。如果产品本身存在的一些隐患,给消费者带来人身安全威胁,造成消费者人身安全遭受损害或财产遭受损失,应该根据《消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该由企业承担的责任,企业必须承担。从提供的服务上来说,产品或服务应该更具人性化,以保障安全性为基本,满足人们的消费需求。
  游云庭也表示,消费者享有安全权,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从产品方面,最根本的措施就是质监部门对产品质量进行严格把关,杜绝次品、假冒商品流入市场。在提供的服务上,要坚决打击危害消费者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行为,从源头把关。”游云庭指出。
  张志辽认为,消费者安全权保护法律规定不完善、诉讼成本高、执行不力、举证艰难、行政监管不到位、消费者组织力量有限、消费者自身认知能力欠缺等诸多因素致使消费者安全权法律保护难以做到及时、高效。而经营者法制观念淡薄,无视消费者的安全权则造成消费者安全权保护措施不力。除此之外,还有部分商品或服务存在缺乏安全标准或标准滞后的问题。
  张志辽建议,从立法上建立健康价值无限、生命价值无限理念。在制度设计上,通过惩罚性的民事赔偿制度约束经营者不重视安全权的行为。在具体的司法实践当中,要加强对经营者维护消费者安全权的法制教育,使其认识到侵害消费者安全权法律后果的严重性。加大打假治劣的惩罚力度,提供快捷的处理机制,缩小消费者的维权时间和成本。从监管上,政府部门和有关执法机构要建立保护消费者安全权的常态机制,严格监管必须到位,对涉及危害人身安全的商品或者服务要坚决查处,把消费者安全权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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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08 版:3·15年度报告·调查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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