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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选择权调查(上)
餐企谢绝自带酒水最招人烦
作者:郑梦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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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常见的侵犯选择权的情形(%)

图2 选择权的认知状况(%)

图3 过去一年选择权受损的情况(%)

图4 选择权保护状况的总体评价(%)

■本报记者 郑梦超文/制图

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权利基本普及

  在琳琅满目的商品中,消费者只有货比三家,才能充分了解商品的性价比,并最终买到称心如意的商品。为让消费者充分进行商品选择,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赋予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而对消费者自身而言,其在消费过程中是否对该项权利有足够的认识呢?
  在《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调查》中,有42.72%的消费者表示对选择权“基本了解”;有30.55%的消费者表示“听说过但不清楚”;19.9%的消费者表示“了解”;6.84%消费者选择“完全不知道”。从统计数据来看,几乎没有消费者不知道选择权。
  在北京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专业委员会主任葛友山看来,选择权是《消法》规定的消费者9项基本权利中的重中之重,是保障消费者其他各项权利的基础之一,超过九成消费者表示知道选择权合理。“选择权是保障消费者随心所欲选择商品的根本权利。保护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就意味着消费者有权对商品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从根本上确保自己在商品交易中取得自主的地位,同时也意味着给消费者其他权利的实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葛友山说。
  葛友山认为,消费者不能仅从《消法》层面进行理解,还应熟悉《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产品质量法》中的相关规定。据了解,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所谓自愿,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充分表达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经营者不得进行欺骗性的有奖销售或者以有奖销售为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政府及其部门不得滥用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而在《产品质量法》中也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生产者生产产品、销售者销售商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
  谈及选择权的重要性,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张严方认为,由于每个消费者的心理偏好及习惯不同,对商品的需求也就不同。“选择权与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息息相关。如果消费者没有选择权,就只能接受商家强买强卖。在公平、自愿的法治社会下,这种行为明显是不允许的。因此,所有的消费者都会知道选择权。但对选择权的具体涵义,多数消费者还需要继续学习理解。”张严方说,《消法》中规定的自主选择权内容包括四方面,一为选择经营者;二为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三为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四为有权比较、鉴别和挑选。“消费者只有学会用《消法》保护自己,最终才会得到自己真正满意的商品或服务”。

四成人受侵害

  当前,在《民法通则》、《消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保护下,消费者选择权的保护现状又如何?
  在本次调查中,45.51%的消费者认为在过去一年中自己的选择权受到过侵害;有13.25%的消费者对过去一年中自己的选择权是否受到过侵害表示“说不清”;有41.25%消费者表示在过去一年中自己的选择权未受到过侵害。
  在最常见的侵害消费者选择权的行为中,餐饮企业谢绝自带酒水排在第一位,66.77%的消费者投票选择;电信企业要求安装宽带必须购买其指定话机排在第二位,有58.96%的消费者投票选择;服务企业设置最低消费、学校指定必须接受某电信企业的服务、银行只给客户办卡不给办存折、开发商要求购房的消费者在其指定银行办理贷款、汽车4S店要求消费者在其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保险紧随其后,分别有50.31%、40.68%、39.19%、37.63%及33.98%的消费者选择。
  今年春节期间,北京的消费者梁女士在预订年夜饭时被告知有“最低消费1200元”的情况。“吃饭为什么也设置门槛呢?我能吃多少愿吃多少就吃多少,设最低消费简直是霸王条款,就是强制消费!”气愤的梁女士说。现实生活中,许多消费者都遇到过类似事件。消费者王先生为了和朋友聚会在饭店订包间,结账的时候才被告知最低消费800元,而他只消费了670元,王先生说,服务员称反正都要交这么多钱,不如再点两个菜,实在吃不完可打包。无奈,只好又点了130元的菜品,直接打包带走。“我们实在吃不了那么多的菜,餐馆这么做,不是逼着消费者浪费嘛。”北京市消协指出,依据《消法》的精神,餐厅其实是在钻法律的空子,是一种以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来强制交易的行为,属于不公平条款,涉嫌侵害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这只是侵犯消费者选择权的冰山一角。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对记者说,在过去一年中有四成多消费者的选择权遭受侵害,说明当前国内消费市场依然存在诸多违法违规问题。董正伟解释说,首先,消费者对选择权专业术语理解出现偏差,对选择权保护的范畴理解有误,在维权时扩大或缩小了法律保护的范围,最终造成无法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其次,虽然消费者日常生活中服装、百货、食品、电子产品等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但因经营者服务意识不强,各类格式合同霸王条款、行业潜规则造成消费者无法自主选择去交易。另外,国有垄断行业、公用企业、跨国公司、知名品牌企业、大型企业、大型连锁商业企业等不同程度存在格式合同、霸王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
  葛友山认为,从问卷调查得出的数据来看,说明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正在觉醒。“无论是在售前、售中还是售后的任何消费环节上,经营者都有保障消费者选择权实现的义务,否则就可能构成侵权行为。”葛友山说,在现实消费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诸多侵害消费者选择权的行为,例如酒店谢绝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超市商品搭售等行为,或是经营者相互间串通一气,形成市场垄断,利用店堂告示、通知等格式合同或所谓的行业行规等方式制定不合理甚至违法的规定,对消费者的正常消费行为进行约束和限制,强迫消费者接受劣质服务等行为。“这些都是经营者侵犯消费者选择权的具体表现,是为我国法律所禁止的,应坚决予以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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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11 版:3·15年度报告·调查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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