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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和《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征求意见稿)》近日发布
个人隐私保护法规重在执行
作者:岳纲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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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岳纲举
  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近日发布了《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保护规定》)和《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登记规定》)。据了解,这两项规定的发布旨在保护电信和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促进电信和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同时也让用户看到了国家规范电信行业侵害用户隐私行为的决心。但记者通过微博和相关论坛也了解到,不少业内人士和网友指出,这两项规定在处罚力度和如何执行等方面仍存在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信息不对称
用户不知隐私如何被泄露

“您的房子需要出租吗?”“您需要开税务发票吗?”不少人经常收到这类短信。与此同时,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还会遇到以下情况:刚买完房子,就有装修公司打来电话;刚做完孕检,就收到奶粉经销商发来的邮件;孩子刚上幼儿园,就有各类培训机构发短信“狂轰滥炸”……慢慢的,人们开始明白,自己的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已经被出卖了。那么,这些信息是被谁出卖的?是房地产开发商、医院、学校,还是运营商、快递公司、购物网站?尽管上述渠道都在怀疑范围内,但多数人没有确凿的证据。
  现实的情况是,用户与运营商及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地位非常不对称,用户对自己的通信及上网信息没有知情权、查看权,不知道谁能看到自己的电话账单、谁能监听自己的电话、谁查看了自己的聊天内容,而后者的服务器上却存储着大量用户信息、数据,相关人员可随时对这些内容进行查看、分析甚至修改。对于个人信息,用户根本无从查看,就更谈不上去维护自己的权利。所以,新的法规要想真正实现电信和互联网信息的安全,就该从源头入手,从根本上改变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格局。应明确个人信息所有权、使用权的归属,将所有权还到用户手中,使运营商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不能查看、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
  事实上,此次出台的两项规定并没有赋予用户相应的权利,只规定了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而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的用户,并未获得与运营商及互联网服务商抗衡的武器。
  对此,有业内人士建议,关于用户信息数据的储存地应由专门的机构负责管理,并成立用户委员会予以监督,该机构的负责人应由用户委员会选举产生,用户有权了解私有信息的使用情况。

处罚力度轻
贩卖个人信息行为难以遏制

  记者了解到,此次发布的两项规定中最为人诟病的,是对侵害用户隐私行为的惩处力度不够。《保护规定》中明确,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用户信息,不得出售和非法向他人提供用户信息,违者可能面临最高3万元的罚款。
  3万元的罚款相对于贩卖个人隐私的所得利益来说可谓是隔靴搔痒。运营商和互联网服务商掌握着数以亿计的用户个人信息,并有很强的信息收集整合能力,这些信息如果被出卖,以每条信息0.3元的价格计算,其获益额可达到亿元,而且这些信息可以被他们反复出卖给不同买家。因此,区区3万元的罚款与获利额相比,违法成本过低,根本不足以遏制收集贩卖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

贯彻落实难
法律法规的灵魂在于施行

《登记规定》中明确,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含无线上网卡)等入网手续,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如实登记用户提供的真实身份信息的活动。用户拒绝出示有效证件,拒绝提供其证件上所记载的身份信息,冒用他人的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证件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为其办理入网手续。这可以说是工信部在时隔两年多之后再次指出手机实名制。
  关于手机实名制的话题广大用户并不陌生,此前工信部曾发文,要求运营商从2010年9月1日起对新增电话用户实行实名登记。不过从这两年的实行情况看,手机实名制的推行遇到了很多困难,在执行过程中因面临诸多阻力而难以得到彻底贯彻。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人们在路边电话亭仍然可以轻易买到电话卡。此次重提手机实名制,能否对用户的个人隐私保护起到积极作用,能否得到彻底执行,恐怕还是一个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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