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照重)行驶中的挂车着火,导致运载的17辆全新轿车烧毁,损失谁赔?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挂车生产厂家承担70.6万元的损失赔偿。
2011年11月15日,北京同启物流有限公司用号牌为辽J8677的挂车承运18辆北京现代汽车从北京至宁波,并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当晚,挂车驶入京津高速后着火,司机慌忙中卸下了一辆轿车,剩余的17辆轿车和挂车被不同程度烧毁,损失达211万余元。
2012年12月16日,北京市通州区公安消防支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该挂车后桥左后轮处故障。保险公司认为挂车质量存在问题,自己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责任人追偿,便将挂车生产厂家安徽开乐专用车股份有限公司告到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索赔上述损失。
挂车生产厂家辩称,挂车后桥轴结构完好,无损坏,运转正常,火灾原因排除挂车后桥轴质量问题。
通州区法院查明,挂车生产厂家提供的合格证和挂车实际技术参数不符,其登记的吨位为7吨,但实际设计了18个车位,以最小的轿车重量为标准计算,满载则必然超载。挂车生产厂家明知该情况存在,却生产该挂车并交付使用人使用,存在安全隐患。
法院认为,虽然无直接证据证明火灾是挂车存在质量问题所致,但是挂车生产者应确保其生产的挂车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另外,同启物流对挂车的承载情况及使用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也存在过错。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挂车生产厂家赔偿保险公司70.6万元。挂车生产厂家不服,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上诉。近日,北京市二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