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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内胎漏气致人伤 消费者获赔数额差距大
人身伤害诉讼索赔法条如何选
作者:王硕


    ■本报记者 王 硕

  因为商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人身伤害该如何赔偿,始终是消费者最为关心的问题。然而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当消费者受到人身伤害时,却存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两种不同法律进行裁判的方式,赔偿金额也大相径庭。法律专家表示,消费者在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法律赋予了消费者选择的权利,消费者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律进行诉讼。

  问题摩托车致车主伤残

  2006年11月8日,宁夏农民丁某经过一番精挑细选,花3280元购买了一辆摩托车。可是仅过了一个多月,这辆磨合期还没过的新摩托车就出现了问题。
  2006年12月20日下午,丁某驾驶这辆摩托车上班,在行驶过程中,摩托车突然方向失控,导致丁某重重地摔在了地上,右手拇指根部粉碎性骨折,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事后经检查,摩托车前轮胎突然失气导致摩托车失控。
  其实早在同年12月13日,丁某在驾驶摩托车过程中就出现过后轮胎失气。当时丁某扒出内胎检查,发现后胎气嘴爆裂,并发现内胎上没有中文标识和名称。当时丁某打电话询问摩托车销售商,对方却称内胎不实行“三包”。
  丁某出事后,摩托车销售公司的副经理杨某到丁某家查看摩托车前内胎,发现事故是气嘴处爆裂半边脱落所致,内胎上面没有任何标识。于是杨某在该摩托车维修记录上写下“轮胎气嘴脱落,情况属实”。

  赔偿金相差十几万元

  因为赔偿一事达不成共识,丁某将该摩托车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告上法庭。最初,本案围绕着丁某的受伤等级,展开了长达6年的拉锯战诉讼,最终确定了丁某十级伤残的事实。法院审理也认为,摩托车的生产商和销售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不存在质量缺陷和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012年1月6日,宁夏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判决摩托车生产商和销售商共同赔偿受害人医疗费、护理费、评残鉴定费、误工费、交通费、生活补助费、生活补贴费、残疾赔偿金合计2.4万余元。
  对于法院的判决,丁某和其代理人丁建华非常不满。他们认为,法院的判赔金额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而丁某受伤是由摩托车生产商和销售商的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应该依据《消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核定最终的赔偿金额,赔偿数额应相应增加。
  “依据不同法律规定,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与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和数额不同。以残疾赔偿金为例,根据目前的判决结果,残疾赔偿金为9349.78元。如果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残疾赔偿金要根据受害者伤残等级或者程度,按照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至20倍计算。”据丁建华计算,最终判赔金额应该是39万余元,与当前判决中的金额相差几十万。
  丁建华认为,《消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而后者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是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一般规定。当二者产生冲突时,法律的效力显然高于司法解释。如果发生法理冲突,司法解释也应当为《消法》让行。
  判决后,丁某因不满判决结果,准备继续上诉,后经法院调解,被告最终赔偿丁某15万元人民币。

  不同法律如何选择

  “在类似的案件中,最终是依据《消法》还是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来判定赔偿金额,目前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两种情况都存在,也都合法。不过从现实情况来看,采用司法解释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法院占了大多数。”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枝辉告诉记者。
  陈枝辉指出,《消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类似案件按照《消法》判赔没有问题,但法院按照司法解释进行判决也没有不对,只是适用法律不同。
  记者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是2004年5月1日开始正式实行,此后一直在法律体系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尤其是在人身受到伤害时,其规定了具体的赔偿方式和范围,这也是丁某案件采用其作为判决依据的重要原因。
  “消费者在受到人身伤害,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法律赋予了消费者选择的权利,消费者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律来诉讼。”陈枝辉说。丁建华则表示,把采用《消法》判赔写入法律更能切实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也更能有效打击存在质量问题的不法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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