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田珍祥
作为我国旅游行业的首部法律,《旅游法》的出台意味着我国旅游业监管正式上升到法律层面,标志着旅游业进入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阶段,将有力推动我国旅游行业走上良性发展轨道。就该法对加强旅游行业监管的意义,北京交通大学旅游与规划研究中心主任王衍用,中国社会科学院旅游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旅游学会副秘书长刘思敏,近日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综合监管
“解决旅游市场秩序问题,需要标本兼治,民事规范和行政规范并重。”刘思敏指出,《旅游法》既坚持了通过民事关系调整的治本之策,也考虑到当前我国部分旅游者合同意识不强,通过民事手段维权的能力不足等阶段性特征,辅之以行政手段治标。
刘思敏指出,旅游业综合性强、产业链长、涉及范围广、主管部门多,其他法律法规也对旅游相关要素作出了规定,因此,现实中可能会存在部门职能交叉和管理缺位等影响旅游业发展和市场规范的问题。实践证明,单靠一个部门,难以解决所有问题。为此,国务院曾3次建立旅游综合协调机构,目前有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机制和红色旅游协调小组,这对统筹旅游业发展和管理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以前的经验和其他旅游大国的做法,《旅游法》确立了政府统筹、部门各负其责的管理机制。具体而言,确立了国务院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和地方政府统筹协调旅游业发展和管理的职能;政府负总责,牵头建立旅游联合执法、统一投诉受理、违法行为信息共享和跨部门、跨地区督办机制,避免各自为政的局面;各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既有的监管职责,依照《旅游法》和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工负责,加强对旅游市场秩序的规范和监管。
王衍用表示,针对以前旅游市场中监管多头执法、旅游者投诉无门的现象,以往的《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包括《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都对旅游行业监管作出了相关规定,《旅游法》将之前的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升为法律,对各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都作了规定,为旅游行业相关职能部门综合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贯彻落实《旅游法》,需要各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协调监管处理机制,加强综合执法监督。”刘思敏表示,《旅游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的共享机制,对需要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督办;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情况。
《旅游法》规定,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对其会员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自律管理,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行业组织的监督作用对提升服务水平,净化旅游环境也有重要意义。”王衍用说。
明确罚则
“《旅游法》实施后,消费者旅游中经常遇到的零负团费、强制消费、宰客、景区乱涨价等乱象将得到更有效的监管和治理。”刘思敏对记者说。
刘思敏进一步分析指出,比如针对屡禁不绝的零负团费旅游现象,《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此外还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又比如针对强制消费,《旅游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此外,在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中,也对旅行社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从监管角度来说,《旅游法》规范了旅行社和导游人员的行为,对其违法行为也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王衍用举例说,《旅游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旅行社如果“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这样的规定有利于相关部门加强行业监管,提高旅行社和导游的违法成本。”王衍用说。
尚待细则
“《旅游法》的真正落实需要依法监督和依法行使,相关法律规定还需要在实施细则、司法解释、配套制度这3个层面上进一步细化,增强综合执法监督的可操作性,切实做到违法必究,有效净化旅游环境。”刘思敏称。
刘思敏举例说,比如《旅游法》对景区乱涨价现象专门作出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具体是哪些收费项目、听证会程序如何等等,对于这些内容还需要出台实施细则作出更具体更明确的规定”。
王衍用则认为,《旅游法》对旅行社经营行为作出的规定比较详细,对其他旅游参与者的规定相对比较粗略,这方面内容也需要作进一步完善。比如景区乱涨价问题,虽然《旅游法》对涨价程序作出了规定,但对违反程序行为的处理,如罚款、通报等措施没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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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相关条款
第七条 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