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文丽 杨晓虎
法律对“消费者”已经作出了明确的定义,但是,相关法律罚则中规定的的赔偿额度使得现实生活中出现了一批职业打假人。职业打假该不该受法律保护,对于职业打假行为是否应该支持一直颇多争议。笔者认为,对于职业打假应该理性认识,同时通过完善法律制度促使职业打假健康发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双倍赔偿”及《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让社会上的“智者”感觉到有利可图,于是职业打假应运而生。但是自1996年11月著名职业打假人王海在天津一家法院胜诉开始,法学界、社会对此已经争论了17年之久。
今年3·15前夕,江苏省南京市江宁法院对于一起消费者诉超市售卖过期玉米香肠要求十倍赔偿的官司的判决,让人们对于职业打假有了新的认识。虽然超市方认为消费者“知假买假”拒绝赔偿,但法院认为购买动机不影响维权,能不能获得赔偿的关键是看食品质量合不合格,因此判决消费者胜诉。
笔者认为,此案的审结体现了当前人们对于职业打假的态度:不管职业打假人是否知假买假,只要货是假的,就应当依照《消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条款予以保护,因为这样做有利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推进品牌战略的实施;同时,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并能从生产者经营者处获得赔偿,可以加大对生产者经营者的制裁力度,增加他们的违法成本,迫使他们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得不偿失,同时可以提高人们打假积极性,客观上兼顾了社会道义和自身发展。
仔细研读《消法》不难发现,法律对职业打假人的权益是保护的。《消法》第六条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这从法律上明确了,打假是包括职业打假人在内的全社会的法定义务,受国家鼓励、支持。正因为如此,一些地方政府在预算中专门设立制假售假案件举报奖,同时鼓励受害人对打假人给予支持,从经费上保护了职业打假人或者其他非消费者的打假积极性。
不过,笔者了解到,目前,对支持非消费者的打假,在《消法》中表现为任意性规范,在其他法律、法规、包括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中,均无强制性、明确、可操作性的规定。因此,职业打假人的打假经费得不到切实保障。同时,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在单纯利益驱动下,往往会出现乘人之危,或者赤裸裸地对生产者经营者敲诈勒索的现象。因此,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抑制这种负面作用的产生。
笔者认为,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在实际工作中应当理性对待职业打假,因受欺诈而购买的,属于合法的消费行为,依法应当得到赔偿;对于出于公益动机对售假行为进行举报的,应予以奖励。同时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应当尊重生产经营者与职业打假人双方的意愿。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愿意赔偿、投诉人(申诉人)愿意接受,又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司法、行政机关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不予干涉;对达不成协议的,职业打假人可以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