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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消协认为
霸王补充协议侵害消费者权益
作者:刘传江


  本报哈尔滨讯(记者刘传江)本报4月22日A4版以《购房合同成摆设,霸王补充协议捆住消费者》为题,报道了黑龙江省大庆立天唐人置业公司在销售商品房时,强行与消费者签订含有多项霸王条款的补充协议,引起了黑龙江省消费者协会的关注。近日,黑龙江省消协对该补充协议进行公开点评,认为该补充协议违背了合同主旨,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大庆立天唐人置业公司与消费者签订的补充协议规定,如果购房者逾期付款,按逾期时间分别要向开发商按购房款总额的千分之一、千分之三、千分之五、千分之八支付违约金。而购房合同中规定的是按差额计算,违约金以万分之几计算。补充协议规定,如果开发商违约,除要求购房者给予30天宽展期外,违约金支付为已交房款的万分之一,并约定“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相冲突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黑龙江省消协认为,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是对等的,开发商利用补充协议片面保护自身利益,而对购房者的权益加以严格限制或排除,从而制定了一些不平等的格式条款,违反了平等公平的基本原则,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补充协议强调任何情况下均由消费者承担责任,违背了购房合同的主旨,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有关违约金比例的约定不公平,在加重购房者违约成本的同时降低了开发商的违约惩罚,显失公平,是明显的霸王条款,侵害了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补充协议作为合同一般应是与主合同同时签订的,其内容应为对主合同的补充,而非更改。如果其中内容与主合同不一致,应以政府认可的联机备案合同为准。补充协议中有明显免除已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内容的格式条款的,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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