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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致函全国人大法工委提9条修法建议
作者:任震宇


  本报讯(记者任震宇)经过近一个月的读者意见征集,听取法学专家建议,本报5月28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发函,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提出9条修改建议,涉及拓展消费者定义、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等方面。
  自本报5月10日开展“请为《消法》修改提建议”活动以来,共收到来自全国各地读者的建议100多条。同时,本报记者采访了多位对《消法》有深入研究的专家学者,并在“建言《消法》修改系列报道”中进行了连续报道。本报综合读者建议和专家意见,一共归纳了9条立法建议,通过邮寄和网站递交的方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递送。
  在本报收集的建议中,拓展消费者定义的范围呼声最高。不少专家和读者指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消费结构的升级,医疗、教育等原属公益性服务的行业经过一系列改革后也逐步具有商品和市场的属性,金融保险、个人投资理财乃至奢侈品消费也越来越多地走入普通消费者的生活。在这样的背景下,《消法》修正案(草案)依旧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法》保护”显然已经不符合现实需求。因此本报在立法建议中提出,应该补充规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生活消费是指消费者为生存、发展及享受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行为。
  提高惩罚性赔偿额度也是社会各界关注的一大热点。部分专家和读者指出,惩罚性赔偿对震慑不法经营者、提高消费者维权积极性有重要作用,但《消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额度,以及最低赔偿下限额度依然偏低,对不法经营者的威慑力偏弱,对鼓励消费者积极维权的作用也有限。因此本报在立法建议中提出进一步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对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额度提高到10倍以上,上不封顶,将最低赔偿额度提高到1000元,对人身损害惩罚性赔偿也提高到“所受损失3倍以下”。
  此外,本报还就举证责任倒置要扩大适用范围、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要进一步调整、网购的规定还须细化和完善、设立隐形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确立民事赔偿优先原则、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小额消费争议裁决权、明确职业打假人的知假买假行为是否受《消法》保护等提出了具体立法建议。
  本报“请为《消法》修改提建议”活动已经截止,感谢广大读者的积极参与。读者若对《消法》修正案(草案)还有意见和建议,请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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