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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赡养不止“常回家看看”
作者:田珍祥


    ■本报记者 田珍祥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自7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来,热议不断。新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也被不少媒体解读为“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不常看望老人将属违法。有专家表示,在传统的家庭伦理观念正不断接受挑战的背景下,这条规定的出台反映出的社会道德问题值得重视。同时,应正视精神赡养的范围,不能简单地把精神赡养等同于“常回家看看”。

入法和道德不矛盾

  记者从新浪微博的一项调查结果中了解到,参与投票的近9万网民中,超过55%的网民对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持支持态度,表示督促年轻人多陪伴老人,体现了对老人的精神关怀。但也有25.9%的网民对新法有质疑,认为该条文中无具体实施细则,难以界定,看望老人只能是空文。另有17.6%的网民以“回家探望老人属于道德问题,不应用法律条文约束”为由,表示反对。
  华东理工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龚秀全对此表示,精神需求是老年人的必要需求,子女和亲人的一句问候和关心往往能给老人带来莫大的精神慰藉。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把精神赡养纳入法律并不是多此一举。“毫无疑问,精神赡养主要是道德问题。只有赡养人具有良好的道德,发自内心地看望或问候老人,才能真正给老年人精神慰藉。”龚秀全分析认为,现在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很多赡养人由于各种原因长期冷落和遗忘老年人。如养老院中的很多老人对子女望眼欲穿,却几个月看不到亲人,听不到亲人一句问候。不能经常看望或问候父母的子女,原因多种多样,有些是因为工作忙,有些是没有意识到父母的内心需求,有些则是因为道德问题。“虽然道德问题主要应通过道德教育和道德提升才能破解,但是精神赡养入法与道德教育并不矛盾,并不使亲情变味。相反,它能强化人们的道德意识,更加深刻认识到满足老年人精神需求的重要性,也就能更加自觉地经常看望和问候老年人”。

折射道德水平滑坡

  记者了解到,在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的第二天,就出现了典型的判例:77岁高龄的老太将女儿告上法庭,称女儿不但不管自己的居住,甚至也不来看望慰问。最终,法院依照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老太的女儿马某每两个月至少至老太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法官还当庭指出,如果子女不履行看望义务,权利人可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直至拘留。
  这个案件的判决也引起了争论,一部分人认为判决可以起到警示作用,而另一部分人则认为法律条款起到的只是一种约束作用,若真是将“常回家看看”当成一种完成任务的形式,没有真心、没有关爱、没有微笑、没有热情,那么即使照着法律的条款实施,即使依照法律判决去看望老人,也没有意义。
  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郑万军对此表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后,把原本是属于道德范畴的约束,上升到法律规定的高度,这充分反映了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从整体上来看,目前的现状说明了中国社会道德沦落厉害,到了回家看老人也要法律来要求的地步。二是法律的目的需要更加明确,让大家更明白其中的作用与目的,而不是流于形式。

精神赡养方式多种

  该法律起草过程中,“常回家看看将入法”引起巨大的争议。现在法律已经实施,议论并未终止。几天来,网络上不少网友纷纷吐槽:不是不想回,而是不能回。吐槽点更是围绕经济成本和假期,很多人表示,对于常年在外地工作的人来说,并非是不想回家,而是假期太少。“连休假都保证不了,我怎么才能常回家看看”。
  龚秀全对此认为,简单地把精神赡养入法理解为“常回家看看”是一种误解。“现在,很多媒体把精神赡养入法理解为‘常回家看看’,从而认为孝心的经济成本太高。其实,这是一种误解。法律规定的是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因而,精神赡养除了常回家看看外,还可以‘常电话问问’,这样就显著减少了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提高了可行性,方式多样,但重在子女对父母的真正关心。”龚秀全解释说。
  “很多人认为精神赡养立法仅仅是倡导性的,并不具有强制性特征,因而不具有可操作性。这要看具体情况,对于多数赡养人来讲,不需要法律的强制性。子女和老年人之间如果能相互理解体谅,即使由于很多原因,子女没有常回家看看,法律也没有必要追究。但是,当老年人感觉自己的精神需求没有得到保障,希望得到法律支持时,法律就能发挥它应有的强制功能。当然,对于少数拒不精神赡养的人,不仅需要道德谴责,还要施以必要的法律措施,以促其履行应有的责任。”龚秀全说。
  在人口老龄化和城镇化的背景下,很多子女“常回家看看”体现孝心具有很大的难度。龚秀全建议,政府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应更加人性化。如以完善税收制度、住房保障政策和医疗保障政策等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子女与父母同住。同时,也应关注精神赡养入法之外带来的其他条件保障,如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以及“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等,这些措施如果落实将更有利于赡养人体现孝心。

●话题延伸
“常回家看看”或面临三重难题

■钱兆成
  一首 《常回家看看》传唱了十几年,那婉转悠扬的旋律总能打动远方游子那颗思乡心。怎奈,乡愁虽浓,返乡路却好似一年比一年坎坷。有调查显示,全国近两亿60岁及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他们当中大约有一半子女不在身边,并且因为工作、费用等原因,不少做儿女的一年才回家一次,有的甚至几年不回。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7月1日起正式实施既强调了伦理道德的正义性,又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参考依据,体现了法的善意。但是,要真正实现法律的初衷,尚需着力解决好三个问题。
  其一,《保障法》虽有“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的规定,但对于无数的外出打工者来说,双休日这样最基本的休息时间都很难得到保障,更别说什么回家探亲的时间了。因此,全国人民只能挤在五一、国庆和春节这样的法定节假日回家,导致一票难求,一路拥挤,回家之途漫漫无期,这从反面加剧了常回家看看的难度。
  其二,随着独生子女家庭的增多,对于独生子女来说,他们在家庭结构中也是处于这样的一种特殊位置,是家庭代际传承中的薄弱环节。在独生子女家庭中,老年人面临着养老缺失的风险,独生子女不仅要在物质上满足老年人的生活,而且如果把“常回家看看”写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就意味着一对夫妻,将肩负起4个老年人的探视义务,然而,在如此高压力高竞争的社会环境下,要求独生子女常回家看看很可能只是一种美好的愿望。
  其三,其入法后带来的判决执行难的问题,确实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首先,如果法院判决子女定期地探视父母,如果子女不执行,法院的强制执行将面临着各种困难。“常回家看看”是一种以行为作为标的的诉讼,子女不履行判决,法院也无权强制把子女抓回家探视父母。其次,即使子女服从判决主动地去探视父母了,那么有可能因为父母把他们诉诸法院,而跟父母斗气,这样不仅不能使父母得到精神上的慰藉,反而会恶化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增加父母与子女双方的精神负担。法律不是万能的,这种判决出来的亲情,只能说是一种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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