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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自律共同体强卖“税”险,荒唐
河南省发改委已对此启动反垄断调查
作者:耿记安 黄劼 王硕


    ■本报记者 耿记安
  本报7月15日A1版以《郑州车主叫板险企不合理行规》为题,报道了在河南新车车主购买商业险时保额要按购车价格+车辆购置税的总和来核算一事,引起社会关注。这一行规到底是怎么来的?对消费者是否公平?是否涉嫌垄断?本报继续对此进行了调查。截至发稿时,记者从河南省发改委获悉,针对该情况,目前已启动反垄断调查程序。

承保文件 遮遮掩掩

  7月16日,记者来到郑州市化工路上的一家汽车4S店,了解新车购买商业险的保费计算方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位保险顾问告诉记者,根据规定,家庭自用新车第一年购买车损险和盗抢险的保额都要算上车辆购置税,否则无法承保,并称该规定从2009年9月就开始实行了。记者提出想看一下该规定的原文,对方称自己电脑中没有相关文件,无法提供。
  7月17日上午,记者又来到郑州市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东配楼一楼中国人寿财险东区客户中心。通过多方努力,记者找到了一份名为《关于印发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第十届协调会会议决议的通知》,文件编号为“豫产自(2009)24号”。其中第九条规定:新车购置价金额应不低于发票价格加上车辆购置税价格,车辆购置税金额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计算。违反上述规定的,每笔业务处罚5000元。该文件同时载明,该文件发各成员单位、抄报河南保监局、抄送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落款为“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
  记者提出要复印该文件,遭到工作人员拒绝,工作人员同时还拒绝记者拍照或记录,称“这是我们内部文件,只允许看”。交谈过程中,工作人员不断地打电话向上级部门汇报,显得尤为谨慎。

超额承保 低额理赔

  记者调查发现,包括中国人寿财险河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等在内的18家财产保险企业均要求按该办法核算保额。记者还发现,该情况在河南省范围内是普遍现象。
  记者从河南省几家保险公司获悉,车损险保额在包含购置税与不包含购置税的情况下核算,保费差别不小,普通小轿车保费差额在几十元到数百元不等,但高端车多的要超出上千元。
  在理赔方面,记者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看到,其第二十七条规定,按照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发生的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也就是说,购置税并不在保险的赔偿范围内。
  多家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均表示,一旦出现理赔事故,车主只能在汽车购置发票价格范围内享受理赔权益,并称“全河南都是这样的”。
  消费者葛瑞认为该做法不合理,因为部分损失只是以修复为原则,购置税本身则是不可能“修复”的,新车车主为购置税每年多支出保费很荒唐。
  消费者马女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不认同保险公司把包含购置税的新车购置价看成是车辆的购置成本,因为除购置税外,车船税等也是车主必须承担的“养车成本”。“如果购置税也算车价,那么车船税不也可以算进去?”马女士质疑说。

险企“自律”私定规则

  能够下发通知要求保额须按照车辆购置价+车辆购置税总和核算,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机构?
  据河南省保监局信访接待办的一名工作人员介绍,早在2008年该局组织河南省范围内的18家财产保险公司成立了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并签订了《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公约》。该行业自律共同体定期对全省所有保险公司进行监控,定期召开会员单位协调会。
  记者了解到,上文中提到的“豫产自(2009)24号”文件就是该自律共同体第十届协调会会议决议的内容。但河南省保监局相关工作人员否认其是保监部门的统一规定,称保额须按照车辆购置价+车辆购置税总和核算的规定是保险公司的自主行为。
  7月18日下午,记者从河南省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获悉,他们已接到了多人对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的举报,目前已启动反垄断调查程序,要求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接受调查。

●观点
不能强制超额投保
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齐勇智

  根据车损险的概念,在投保车损险时,只能按照车辆本身的购置价款确定保险费,不应包含购置价款之外的其他费用,如牌照费、车船使用税、购置税等费用。一些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把购置税计算入保险车辆的价值中,属于超范围承保,因为购置税不具有财产价值,投保应按照保险标的的本身财产价值来计算。另外,《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保险公司的告知义务,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保险人应当明确告知,由其自行选择。
(耿记安)

有违《反垄断法》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盛杰民

  《反垄断法》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垄断协议,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还规定行业协会或者任何形式的社会组织无权出面进行价格固定。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的做法等于在有竞争关系的保险公司之间制定了一个共同的价格标准,涉嫌违法了《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
(王硕)

侵犯公平交易权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王晓晔

  虽然《反垄断法》已出台,但打击力度仍然不大,导致多家保险公司共同执行同一规定这类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现象频频出现,有关部门应利用《反垄断法》加大打击和处罚力度。垄断行为侵犯了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选择权,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难以实现公平交易。多家保险公司联合起来,消费者只能接受高价的保险服务,交易的公平性就无从谈起。 (黄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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