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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条钢侵入安居工程摧毁了什么
作者:李晓光


  安居工程因地条钢的侵入至少从三个方面警示人们:一、我们的法律尊严,正受到空前严峻的挑战;二、我们个别地方的政府威信,正面临前所未有的质疑;三、我们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执政为民的理念,正被懈怠、昏庸、渎职甚至明目张胆的腐败所侵蚀

■李晓光
  在国家级贫困县吉林省镇赉县,政府投巨资修建的两处大型安居工程违规使用国家严禁使用的地条钢,并用低标号水泥浇筑部分楼板,致使安居工程出现了严重质量问题,上千户安居房回迁居民不敢入住(据7月22日《中国消费者报》报道)。
  吉林省镇赉县安居工程因地条钢的侵入,成为现阶段豆腐渣工程的最新样本,至少从三个方面警示人们:一、我们的法律尊严,正受到空前严峻的挑战;二、我们个别地方的政府威信,正面临前所未有的质疑;三、我们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执政为民的理念,正被懈怠、昏庸、渎职甚至明目张胆的腐败所侵蚀。如果我们不立即奋起,有所作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鱼水关系”就会逐渐变味,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庄严承诺,就可能成为一句空话。
  国家有关部门早在2004年就作出明确规定,在建筑工程中禁止使用地条钢。国家相关部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打击地条钢建筑用材非法生产销售行为的紧急通知》指出:生产销售地条钢建筑用材属非法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环境影响评价法》、《节约能源法》以及《电力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各地“坚决取缔非法生产企业”。
  然而近十年之后的现实告诉我们,地条钢不仅依然充斥建材市场,甚至还堂而皇之地进入了安居工程。这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所导致的恶果,难道不是对法律的制定者与执行者的无情嘲弄,以及对国家相关法律体系的公然蔑视与挑战吗?
  安居工程的核心在于其保障性,即在政府的主导下,利用相关优惠政策,解决困难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保障人民群众“居有其屋”愿望的实现,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但是,如此重要的民生与民心工程,居然让“一掰即弯”、“一摔即碎”的地条钢“混”了进来,当地政府的有效监管哪里去了?政府作为民生与民心工程“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何在?
  面对巨大的掺杂使假 “动静”,当地政府到底是“无意”失察,还是“有意”放纵?尤其是在地条钢事件曝光之后,当地政府居然只是“清退了原来的开发商和建筑商”,难道不晓得这些安居工程的开发商、建筑商以及分包商,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必须为工程质量低劣而支付相应的赔偿,受到相应的处罚?不晓得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可能面临刑法的惩处?不晓得“金玉其外,败絮其中”的加固,会使困难群众的生命财产随时随地置于危险之中,使这些渴望安居的群众有可能一生一世都无法“安居”?面对如此众多的疑问,当地政府充满疑问的种种做法,还有什么威信可言?
  发生在吉林省镇赉县安居工程上的事实,再一次告诉我们:个别地方、个别部门并没有做到“利为民所谋”,否则他们绝不会不把安居工程这样的“天字号”工程的质量要求放在心上,放任不法奸商掺杂使假,偷工减料;他们也没有做到“情为民所系”,否则就不会发生困难群众盼安居盼来危房,危房出现后不清除地条钢就匆匆“加固”,糊弄甚至欺瞒困难群众的闹剧。当然,他们更没有做到“权为民所用”,否则他们就不敢不“为民做主”,替镇赉县的受害百姓向违法经营者讨还公道,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民事与刑事责任;就不敢不为了镇赉县1300余户困难群众的根本利益,推倒地条钢与劣质水泥堆砌的危房,重建让百姓放心居住的安居工程。
  这种置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于不顾的行为,正在程度不同地玷污我们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损害政府部门“执政为民”的理念与形象。如不及时制止,后果不堪设想!
  鉴于此,我们必须行动起来,以镇赉县安居工程“地条钢事件”为样本,严加整治,正本清源,以还法律尊严,还政府威信,还党与广大人民群众的“鱼水关系”和“血肉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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