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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2年12月1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2012)海民初字第22380号原告北京圣科宏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科公司)诉被告北京泰德汇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德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
  经审理,法院认为,圣科公司受让取得商标“圣科”和“圣科宏业”,对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二商标。
  圣科公司和泰德公司均为IC卡读写机的生产者,所生产的产品具有类似性。泰德公司使用“圣科”、“圣科宏业”对其公司网站进行关键词网络推广,侵犯了圣科公司对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泰德公司应就此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泰德汇智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权;
  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泰德汇智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网站(www.svegtalent.com)首页连续二十四小时刊登声明,为原告北京圣科宏业科技有限公司消除影响;
  三、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泰德汇智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圣科宏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二万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圣科宏业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已于2013年1月10日生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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