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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光大国际旅行社赔1.9万元
作者:刘铭


      本报成都讯(记者刘铭)因航空公司取消航班,合同约定的“直飞”变为“转机”,近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对40名游客诉成都光大国际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 (详见本报1月9日A4版)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赔偿1.9万元。
  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该旅游行程变更事实均无异议,但对行程变更的原因有争议。被告认为行程变更是航空公司取消航班导致,应免除自己的责任。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航空公司通知停止接受航班申请的时间在原告出发之前,回程直飞航班的取消不属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即不属于不可抗力,不支持被告认为航班变更是不可抗力的理由。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旅游服务提供者应当审慎履行合同义务,告知原告可能遇到的风险,原告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的真实情况,以便实行其选择权。被告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未告知原告回程直飞航班变更的风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变更了旅游行程,违反了合同约定,导致原告丧失了选择权,不得不接受回程航班转机,延误了其回程时间,造成了其在转机途中滞留。被告依约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原告员工职业收入、迟延损失等情况,法院酌定赔偿损失的标准参照500元/成人计算,共计1.9万元(40个旅游者中2个小孩未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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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4 版:要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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