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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加强提醒是关键
作者:尚烈


  有业内人士向笔者表示,厂商之所以收取高额的包装费,是因为厂家和商家之间一般都有协议,如商家退来的产品没包装,厂家会让商家补偿损失,所以很多商家就不给没包装盒的消费者退货或者收取高额的包装费以限制消费者退货。
  而这一现象的出现,与相关标准缺失不无关系。笔者发现,三包明确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其中没有关于退货时包装箱的费用收取的相关条款。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符合退货条件的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退货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其中也没有对厂商是否可收取包装费的相关规定。不过,包括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各地消协方面均表示,消费者享受三包是有法律依据的,商家无权就包装和外观问题拒绝履行三包义务。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委员会原常务副会长谷岩:谁为包装费买单,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商家在销售时明确提出消费者退货时要保持包装完好,明确约定了退货时包装不完好、缺失需要支付包装费,消费者应该遵守约定,因为有约定即形成了双方的合同关系。若是消费者和厂商在交易时未约定,退货时厂商能否主张包装费得看退货原因。若退货是由于消费者自身原因引起,按照民法的公平、公正等原则,消费者应当支付商家包装费;而若退货是因为产品缺陷等质量问题,自然也不存在商家将该产品再次销售的问题,消费者不仅可以主张不支付包装费,甚至还可依法追究厂商的责任。只是这个收费的“度”并不能仅仅由厂商说了算,而是应有一个合法、合理、相对统一的规定,让消费者付得明白。
  北京天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继韧:外包装是否应该和商品一起退回,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一些厂家或商家以此拒绝退换商品只是内部规定。而且厂商的内部规定不能作为用来约束消费者的条件。如果商家有内部规定退换货品时,必须保留外包装,那么商家就应该提前告知消费者,应该保留外包装以便退换货,商家对消费者负有告知义务。如果商家有这样的内部规定而没有告知消费者的话,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商家来承担。
  对于口头提醒约定,张继韧认为口头约定虽然具有法律效力,但却存在举证困难,而且牢固性也不强,消费者者极容易忘记。因此,考虑到具体情况以及操作中的具体问题,厂商在销售产品时,可以同消费者签订一个要约,向消费者明示退货时要保证包装完整,否则将收取一定的包装费。这个要约应该是书面的,可以在说明书或保修单上注明,也可以在产品包装箱或发票上注明,而不能只是口头提示。如果厂商没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告知消费者,那么在解决包装费纠纷时,就应该向消费者倾斜了。
  中国消费者协会原副秘书长武高汉:企业在销售产品和提供售后服务时,要充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提醒消费者注意保留包装箱,以备退货时所用,同时也应考虑到消费者的实际情况,现在的消费者尤其是城市消费者,由于居住条件的限制,要保留庞大的包装箱的确很困难,实际情况也是大多数消费者在购买了家电产品后,会很快将包装箱处理掉。所以企业应该想消费者之所想,在解决包装费纠纷问题时,尽量向消费者倾斜,在制定包装费收取额度时,要合情合理,不能漫天要价。否则必将因小失大,失去消费者的信任。

(尚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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