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 往期报纸 - 帮助    
  文章搜索:
老人免费乘车受伤 公交公司被判担责
作者:郑梦超 观江月


  本报讯(记者郑梦超)退休老人持老年证免票乘坐公交车,遭遇车祸受伤,公交客运公司拒绝赔偿。无奈之下,老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公交客运公司赔偿老人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万多元。
  去年9月,北京市民张大爷持老年证乘坐公交大客车时,遭遇车祸,当时公交车与一辆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张大爷受伤。随后,张大爷及家人就赔偿事宜与公交客运公司协商。公交客运公司拒绝赔偿,其理由为张大爷虽乘坐公交车,但未购票。另外,此次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小轿车驾驶人郭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公交公司驾驶员在此事故中并不承担责任。
  无奈之下,张大爷只好把公交公司诉至海淀区法院,通过法律手段向公交客运公司索赔。
  庭审中,公交客运公司再次以张大爷未购票、肇事方承担事故责任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张大爷乘坐公交客运公司所有的公交车,双方即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公交客运公司有义务将张大爷安全送至目的地。现张大爷在公交客运公司的公交车上受伤,公交客运公司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张大爷属于按照规定可以免票乘坐公交车的旅客,按照《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公交客运公司应当对运输过程中该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公交客运公司赔偿张大爷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万余元。

●法官释案

  海淀区法院审理该案的法官指出,日常生活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受伤者除了依据《侵权责任》的规定要求交通事故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可依据客运合同向提供旅客运输服务的公交客运公司主张损害赔偿。免票旅客和承运人之间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该案中,作为承运人的公交客运公司虽非交通事故责任方,但依据其与张大爷之间的客运合同,其仍负有对张大爷的经济损失先行赔付的义务。
  其次,客运合同的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承运人只要在从事运输的过程中导致了旅客的人身伤亡,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问承运人在此过程中是否有过错。另外,在该案中,公交客运公司在向张大爷实际赔付后便享有了追偿权,可以向事故责任人要求赔偿其为张大爷先行赔付的各项费用。
  第三,该案的情况是承运人在交通事故中属于无责一方,张大爷除了依据客运合同向承运人主张损害赔偿外,还有另一个选择,即向事故责任方郭某某主张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该案中,张大爷选择了行使客运合同中的权利,则公交客运公司需向张大爷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待实际赔付后有权向郭某某追偿。 (观江月)

  

更多>>    中国消费者报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
【第 A4 版:要闻·法治】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老人免费乘车受伤 公交公司被判担责
©版权所有 中国消费者报社
©中国消费者报社 京ICP备09107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