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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继平:精神损害赔偿先行官
作者:田珍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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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物简介】

  陈继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原法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现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组宣处处长。他审理的贾国宇精神赔偿案被誉为我国精神赔偿第一案,被业内认为是中国司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担任法官期间,多次被评为北京市优秀法官,并被全国法院系统记二等功三次,三等功两次。

■本报记者 田珍祥 文/摄

  一间15平方米大小的办公室,两张办公桌拼在一起,桌上堆放着各种文件、会议通知、报纸及各种法律书籍。作为曾经轰动一时的贾国宇案的主审法官,陈继平现在已经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线退了下来,进入组宣处工作。当本报记者推开门落座之后,他说:“你一来,十几年前的事情在我脑海里忽然清晰起来,就像昨天,依然历历在目。”
  在上个世纪90年代末,陈继平主审的贾国宇案成为我国首例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他用一份判决书开启了中国司法制度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先例,巧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判罚的形式肯定了消费者权益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基础。回忆当年的情景,陈继平说,他只是做了应该做的事情,即使不是他主审,法律的人文精神进程依然会前进。现在,他心里对这件案件感觉“很踏实”。

精神赔偿无先例

  1995年3月8号,北京女孩贾国宇和家人在离家不远的一家餐厅吃火锅,正当大家举杯庆祝的时候,火锅下面燃烧着的卡式炉突然发生了爆炸,贾国宇的脸和手严重烧伤,花季少女惨遭毁容。事故发生后,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卡式炉质量不合格导致爆炸。
  为了能给女儿讨一个说法,1995年年底,贾国宇的父亲将餐厅、气雾剂及卡式炉的生产厂家告上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160余万元。陈继平作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组的法官,正好接过了这起案子。
  拿到材料,有两个细节让陈继平受到触动,一个是贾国宇的年龄,当时她还是北京铁道附中的学生,正处花季;一个是原告的索赔诉求的额度,仅仅精神损害赔偿一项就有65万元。“你可以想象当时的情况,一个17岁的姑娘被毁容,对她的心理会造成什么样的影响。除此之外,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之高,也是前所未有的。”陈继平说,贾国宇的这场官司经过媒体报道,引起了社会各界强烈的关注。可当时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对精神损害赔偿进行规定。
  陈继平为此案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查取证工作,甚至到山东龙口的卡式炉生产厂家亲自做实验,案件前后委托鉴定或评估4次,最终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认定了事故责任方。但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陈继平还是没有半点眉目。
  “大家都想看看作为司法审判机关如何公平、合理的处理类似案件,特别是在上个世纪90代初,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呼声也渐渐露出苗头。”陈继平说,作为主审法官,自己内心也很复杂。因为上个世纪90年代,海淀法院审理了多起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但由于当时法律的局限,很多民事案件都用《民法通则》的第一百一十九条来判定,当时社会上已经有人开始讨论精神损害的问题,但并不是主流观点。另外,很多遭受人身损害的当事人也表达了索要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陈继平说,精神损害赔偿是一个禁区,没有人敢尝试突破,他也一直忧心如何让案件公平合理地落地。

巧借《消法》赔偿金

  在案件开庭过程中,陈继平还是感觉到了压力。“这种压力一方面来自法律,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无据;另一方面,法官也是人,看到年轻女孩被毁容,可以想象她所遭受的精神损害难以平抑,法院内部也专门进行过讨论。”陈继平说,法院合议庭还有他本人都对这个案件有一种内心的冲动,这种冲动既是对法律的理解和积淀,也是多年办案中对精神损害赔偿的一种内心期盼。在确定案件主要责任后,加上社会各界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呼声开始出现,陈继平感觉到了一种契机。“我们当时研究了《消法》里面所有的规定,对比了《民法通则》,找到了残疾赔偿金的概念。但是《消法》对残疾赔偿金没有更深的论述,赔偿标准也没有很深的论证。”陈继平对残疾赔偿金能否涵盖精神损害赔偿的内涵下了一番功夫,他想找一个突破口。“即使当时的《消法》对赔偿标准有很深的论述,我也想把精神损害赔偿注入到这里中去。”说到当时的情况,陈继平难掩激动。
  残疾赔偿金应该包含精神损害赔偿的观点得到了海淀区法院法官的一致认同。“在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前,我们把它纳入残疾人赔偿金这点没有问题,扩大这个残疾赔偿金的概念,注入精神损害赔偿的实质”。
  庭审过程中,贾国宇的家人和代理律师王建平都坚持称,当事人在精神上所受到的损害永远难以平抑,在这种情况下,加害人应该承担必要的精神补偿。而被告方一再辩称,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无据,双方为此针锋相对,互不让步,庭审现场一时间陷入了僵局。
  陈继平最终顶住压力,和他的同事们一起对案件进行了判决。1997年3月15日,贾国宇案开庭宣判,卡式炉生产厂家赔偿贾国宇治疗费等17万余元,以及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内的残疾赔偿金10万元。事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公报的形式首次通过该案承认了人身伤害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陈继平的心终于放下了。“要知道,法院作为司法机关,维护政府公信力的同时也要兼顾公平正义,精神损害赔偿从无到有,我作为案件主审法官,有一种责任感。”

精神赔偿获认定

  案子虽然已经判决,但背后的事情远没有想象中的那么简单。在案子的审理中,陈继平还面临一个问题:赔偿额度。“精神损害赔偿从无到有,完全照判65万元是不可能的,在判决下来之前,针对10万元的赔偿数额,也经过一系列讨论。”陈继平说,在当时,10万元残疾赔偿金已经突破极限。
  陈继平说,判决中没有用精神赔偿而用了残疾赔偿金,是他的一个遗憾。因为当时法律对精神赔偿没有规定,但残疾赔偿金表达了法院的立场。
  在判决书中,判案理由其中一段描述为:贾国宇身心发育正常,烧伤造成的片状疤痕对其容貌产生了明显影响,并使之劳动能力部分受限,严重地妨碍了她的学习、生活和健康,除肉体痛苦外,无可置疑地给其精神造成了伴随终身的悔憾与残痛,甚至可能导致该少女心理情感、思想行为的变异,其精神受到损害是显而易见的,是较为典型和惨重的,必须给予抚慰与补偿。“这等于直接肯定了精神赔偿,用斩钉截铁的语言描述表达了蓄积多年的对法律的呼声和精神救济的肯定和确认,破解了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可依的局面。”陈继平说。
  案件结束后,一段时间内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中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非常多,各地法院也开始讨论关于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并有所突破。贾国宇案件成为了精神损害赔偿的经典案例和标杆。不久后,上海、广东、浙江等地的省级消费者保护条例都纷纷加入了精神赔偿方面的内容。虽然最高法出了公报对贾国宇案予以肯定,但还是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
  200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原《消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有关残疾赔偿金的规定做出司法解释,规定“不仅仅具有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应该还具有因残疾所失去的正常人一般预期利益、给予的补偿性质”,第一次明确了精神赔偿的范围、标准以及可诉讼的主体,适用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范围。至此,为精神损害赔偿寻找法律依据不再是让法官们头疼的事情。

《消法》催生精神赔偿春风

  陈继平说,他作为法官,也作为一个消费者,对《消法》有感情,更有感激。“如果没有《消法》,我在当时的判案中就无法找到法律依据,也无法实现自己对精神损害赔偿法律意义上认定的心愿。
  “我们当时的法律很多只是以补偿性原则为基础,比如遭受侵害后,对受害人进行医疗费用、交通费用、误工费用等等的费用,但却忽略了对受害人心理补偿的问题。”陈继平说,贾国宇案借助社会关注和法治人文意识进步之后,用这一判决完成了对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方面的法律救济。“我是幸运的,作为贾国宇案的主审法官,我参与了审判进程,参与了精神损害赔偿在法律判决中的诞生过程。”从想象、期盼、探索到实施,陈继平认为这就是他与精神损害赔偿走过的整个过程。“有人开玩笑对我说,贾国宇案可以让我吃一辈子,但我觉得即使不是我,精神损害赔偿也会随着社会发展凸显出来。”陈继平说,这不是一个人的功劳,背后的意义也远大于此。
  2008年,陈继平从法官的岗位上走了下来,担任法官期间,他被评为北京市优秀法官,被全国法院系统记二等功三次,三等功两次,但这些奖励中没有一件是因为贾国宇案获奖。
  回忆贾国宇案,陈继平说,他最大的感触是法官不能就案办案,法官应更多地考虑判决对社会带来的效应,更多地考虑当事人的诉求,特别是在法律滞后的情况下。“作为一个法官,站在法律的最前沿,有义务和责任把法律的滞后和不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法律法规,通过实践的方式进行思考,并向执法和立法机关提出来。”陈继平认为,《消法》激活了他对人身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探索,残疾赔偿金先带来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春风,他只是一个执行者,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使命。除此之外,贾国宇本人坚持维权的行为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诞生也有巨大作用。“她是一个坚强和阳光的女孩。”
  陈继平还笑称自己与《消法》有缘,与3·15有缘。“案件宣判是1997年3月15日,我的生日和贾国宇父亲的生日都是3月15日,3个3·15也许是一种缘分。”

【同题问答】

  问:是否用过《消法》?
  答:用过,不止一次,对我影响巨大。
  问:《消法》是否好用?
  答:好用,有可操作性,在立法上有全新的一面。
  问:《消法》对你的最大影响?
  答:《消法》给一个法官提供了更多的法律思考。
  问:请用一句话定义《消法》。
  答:让消费者安全放心的去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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