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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智忠:我判售房欺诈双倍赔
作者:耿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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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物简介】

  张智忠,1969年出生,河南安阳人,1989年至1993年就读于中南政法学院(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系。毕业后在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工作,2003年调往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现任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

■本报记者 耿记安 文/摄

  2002年1月21日,对很多人来说只是一个平凡的日子,然而,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法官张智忠却“一不小心”将这一天载入了我国商品房欺诈“1+1”赔偿案审理判决的史册。
  回忆往昔,已经身为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的张智忠对本报记者谦虚地表示:“当初下发这个史无先例的判决时,从来没想过创造什么历史,只是为了擎起自己手中的朱斯提提亚司法公正‘正义女神’之剑。”

不经意间接手的案件

  “其实,我完全是不经意间审理这起商品房销售欺诈案的,刚开始也没有特别重视,甚至还准备按照简易程序审理……”2013年10月17日下午,坐在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自己的办公室里,张智忠淡淡地谈着11年前的那件在全国房地产领域引起“地震”的判决。
  2001年11月8日,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受理了消费者李玉萍的一桩民事诉讼索赔案。诉状中,李玉萍以消费欺诈为由,将鹤壁市华侨建安公司告上了法院被告席,要求被告双倍赔偿自己54800元的购房款。
  案件随后转到了当时身为民一庭法官的张智忠手中,由张智忠作为主审法官审理。
  李玉萍诉称,2001年3月15日,她与华侨建安公司签订售房协议书,该协议约定:鹤壁市华侨建安公司售给李玉萍一套面积为93.97平方米的住房,价格为65780元。李玉萍向华侨建安公司交纳房款54800元,并出具了欠房款10980元的欠条。可在办理产权转移证书时,李玉萍得知该房已设定抵押,遂向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与华侨建安公司签订的售房协议无效,并依据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判定由该公司双倍赔偿其购房款。“接到李玉萍的诉状后,开庭前法庭进行了详尽调查。随着调查的深入,我们越来越感觉此案价值巨大……”回忆起11年前的法庭调查,张智忠至今还记忆犹新。
  法庭调查发现,双方签订的售房协议真实存在。鹤壁市华侨建安公司出售给李玉萍的该套房屋建于1999年,建造时未经城市规划部门规划,鹤壁市建委早在1999年12月6日对该建筑就已经做出了拆除决定,并同时下达了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且已申请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00年5月15日,华侨建安公司为该房所在的整体建筑办理了房产证。2000年9月8日,华侨建安公司与鹤壁市长风城市信用社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将该房所在的整体建筑抵押贷款,抵押期限为2000年9月7日至2001年9月7日。另外,李玉萍购买的房子从来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任何验收。

敢吃第一只“螃蟹”

  违章建筑,售前抵押,没有验收。
  张智忠告诉记者,这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情况存在就已经够得上欺诈了。原《消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然而,能否依据《消法》第四十九条判决双倍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作为主审法官,他也犹豫。
  首先,张智忠在网上查遍当时的司法判决,没有发现一例关于商品房销售欺诈最终判决双倍赔偿消费者损失的案例;其次,当时在全国,商品房是否属《消法》规范的普通商品、购房人是否属《消法》范畴的普通消费者都还存在很大争议;再其次,商品房销售欺诈能否依据原《消法》第四十九条判决双倍赔偿消费者的损失,无论是法律专家、法院、普通百姓还是房地产开发商,当时各方的意见冲突还比较激烈。
  法庭上,控辩双方争论空前激烈。
  张智忠说,李玉萍当时刚刚30出头,像极了张艺谋电影《秋菊打官司》中的秋菊。针对开发商的公然欺诈行为,李玉萍慷慨激昂,迎头痛斥,极力要求法院依据原《消法》第四十九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整个庭审阶段,李玉萍一直站着,法官多次劝说都无效,最后只好作罢。
  开发商及其代理律师坚持认为,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虽然属实,但李玉萍不是《消法》范畴所界定的普通消费者,李玉萍购买的商品房也不是《消法》范畴所界定的普通消费品,所以法院不能依据原《消法》第四十九条判决开发商双倍赔偿李玉平的损失;开发商同意退还李玉萍54800元,并在此基础上适当赔偿。
  张智忠笑着告诉记者,法庭上的一个细节令他至今印象深刻:开发商及其代理律师在法庭上反复强调“商品房不是《消法》范畴所界定的商品,商品应该是消耗品,应该具备价格低、寿命短等特点……”作为主审法官的张智忠打断对方的话问道“一把菜刀的价格很低,却能使用几十年算不算商品?一件价格不高的家具,也能使用几十年、上百年最后甚至会成为文物和古董,算不算商品?”开发商及其代理律师顿时哑口无言。
  庭审后,开发商当庭表示愿意承认错误,退还李玉萍全部54800元的损失,并在此基础上适当赔偿。李玉萍态度异常坚决,不同意法庭调解,只要求法院公正判决,如果官司输了她会继续上诉、申诉,利用法律手段和开发商一斗到底。
  “在一定程度上,是李玉萍的执着和坚持的精神感染影响了我们。”张智忠说:“如果没有李玉萍的坚持,这个案件90%以上的可能就是调解了。”
  开发商欺诈事实明确、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应该适用原《消法》第四十九条双倍赔偿消费者李玉萍54800元的购房损失。庭审结束后,经过法院里的几个主要法律权威和领导研究,达成共识:支持李玉萍依据原《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双倍索赔的诉求,不害怕吃掉全国第一个商品房销售欺诈双倍赔偿这只“螃蟹”。
  2002年1月21日,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支持原告李玉萍的加倍索赔请求,被告退还原告全部已发生的购房款5.48万元,并加倍赔偿原告5.48万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02年5月29日,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被告不服终审判决,又提起申诉,2002年12月12日,法院驳回被告的申诉,维持终审判决。
  张智忠法官告诉记者,作为全国第一个判决商品房销售欺诈双倍赔偿消费者损失的法官,他一直认为是鹤壁市整个法院系统共同吃下了这只“螃蟹”。因为如果二审、再审阶段有一个环节的法官和法院主管领导没有坚持,自己的一审判决就会被完全更改。

运用法律维护公义

  “真没想到一个普通的官司判决后影响会这么大,这种案子对法官来说是一生可遇而不可求的。”聊起当时的判决,张智忠坦言当时心怀忐忑。
  社会上不懂法的人说张智忠瞎判,司法系统内的同行很多人也认为张智忠这样判太大胆,全国都没有这种判决先例,作为一个小小鹤壁市的法官,逞什么能?吃什么第一只“螃蟹”?建设部门和地产开发商更是对张智忠的一审判决恨之入骨,认为这样判“扰乱”了房地产开发市场。
  张智忠说,他从来没有想过哗众取宠或刻意去吃中国商品房销售欺诈双倍赔偿判决实践的第一只“螃蟹”。当时支撑他做出一审判决结果并坚信自己是正确选择的最大力量源泉除了院领导的大力支持,便是自己自始至终都心怀坦荡。
  一审判决下发前,张智忠收到过开发商、代理律师、鹤壁市房地产协会、建委等多个环节的打招呼,建议张智忠考虑到全国没有类似判例而在判决时网开一面、慎重考虑,但张智忠自始至终丝毫不为所动。“我坚信,一个司法判决的下达只要是对社会秩序有好处,能够通过惩恶扬善让社会更有序、更健康、更诚信地发展,那么这个判决就是成功的,它所适用的法律因为发挥了‘良法’的作用就应该是正确的,这个主审法官也就算对得起自己的道德和良心了。”正是这质朴无华的语言和信念,促使张智忠力排各种压力和争议,下达了石破天惊的全国首例商品房销售欺诈双倍赔偿判决。
  鹤壁市商品房销售欺诈“1+1”双倍赔偿的案子判决后,在全国司法界引起了很大轰动,在当时无序、失信、违法混乱的房地产市场更不亚于一次强烈“地震”。张智忠和他的这个判决一下引起了全国公众的注意。
  200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八条、第九条明确规定了商品房销售欺诈双倍赔偿的法律解释。
  采访结束时,张智忠法官动情地告诉记者,参加工作整整20年了,在他的心中一直伫立着代表着司法公平和正义的古希腊正义女神朱斯提提亚的雕像,这位女神的造型一手持天平、一手持宝剑,而且都是紧闭双眼或者是在眼睛上蒙着布条。女神用天平来主持社会公平,用宝剑来惩治邪恶,蒙着眼睛用心灵和良心去匡扶正义,不看任何诱惑。
  记者问:“20年来,你一直就是在用正义女神砥砺自己吗?”
  张智忠法官没有正面回答,他只是笑着说:“在我心目中印象深刻的身穿长袍的人有三种:博士、牧师和法官。博士的神圣在于博学多识,牧师的神圣在于净化着人们的心灵,法官的神圣在于用良知体现和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同题问答】

  问:是否用过《消法》?
  答:用过,鹤壁商品房销售欺诈双倍赔偿案就是适用《消法》的一个最成功的案例。
  问:《消法》是否好用?
  答:《消法》是一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向消费者倾斜的法律,在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时非常适用。
  问:《消法》对你的最大影响?
  答:李玉萍案是我适用《消法》最成功的案例,回忆起来我备感自豪和欣慰。
  问:请用一句话定义消法。
  答:《消法》是最贴近民生、关乎民生的维护老百姓自己权益的一项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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