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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刚:撕下牙防组“公正”面具
作者:唐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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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简介】

  李刚,先后就读于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和清华大学,2004年获得清华大学民商法学博士学位,毕业论文题目为《公益诉讼研究》,毕业后创建了中国公益诉讼网站,现任北京资略律师事务所主任。

■本报记者 唐夏

  自李刚2005年9月状告全国牙防组,到2007年5月卫生部提出清算性质的审计报告,历时一年零八个月,使一个存在了18年的“权威机构”轰然坍塌。此后,社会上追查“类牙防组”、监督“伪公权力”的诉求应声而起,从而把认证资格、商业贿赂、专家的职业操守、基金会管理等一连串问题都放到了舆论的聚光灯下。“虽然没有在法庭上直接告倒它,但对于事件的结果我是满意的。牙防组案件可以说是一个公益诉讼性质的典型案件,一方面促进了有关机构采取措施制定口腔产品认证规范,另一方面促进了政府部门举一反三,全面整顿认证市场。”在位于北京北三环的律师所办公室里,李刚回忆起当年的诉讼,这样向记者表示。

偶遇理想案例

  2005年6月,李刚在新华网上偶然看到了一篇新闻,称目前牙膏的认证工作混乱,没有具体的认证标准,很多社会团体都在搞认证,全国牙防组只是一个安身于北京大学附属口腔医院的只有一间办公室、两个办公桌的非正式机构。
  作为法学博士的李刚比较纳闷:“一个社会团体怎么能搞认证呢?假如没有法律认证标准,他们是根据什么做出认证并向我们推荐产品的?”李刚随即到民政部网站上查询有关认证情况,发现全国牙防组并未在此登记。随后他又到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认监委)的网站上查询认证机构名录,也没有全国牙防组。太奇怪了,一个没有认证资格的组织怎会有权在产品上标记自己的“认证标志”?
  李刚意识到全国牙防组正是一个理想的公益诉讼对象:“第一,它是卫生部通过其行政行为产生出的临时组织,又利用了行政机关的公信力,长期参加市场活动;第二,它的两个主管单位——行业主管单位卫生部和业务主管单位认监委都不管,监督机制休眠了。这一事件触及了制度和法律层面的空白。”
  2005年7月,李刚向认监委写信投诉,反映有关牙防组违法认证的情况,要求其对全国牙防组进行调查,并对全国牙防组非法开展认证活动、扰乱认证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查处。可是认监委一直都没有给予答复。
  2005年9月16日,李刚到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诉讼。“没想到,认监委这次倒是反应神速,我去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的第二天下午就主动给我打来了电话,表示会给我一个书面答复。”李刚笑着说。
  随后,认监委以传真的形式将回复发给了李刚,称“我委已与国家卫生部形成统一意见,将口腔保健用品认证工作纳入全国认证认可统一管理,我们现正在着手制定统一的口腔保健品认证基本规范和认证规则”。但是回复中对全国牙防组的认证行为是否有效一字没提,李刚对认监委的回复不满意,一心等法院的消息,但北京市一中院一直没有给李刚任何答复。

立案过程一波三折

  没有等到北京一中院立案或者不立案的裁定,通过行政诉讼来认定全国牙防组从事非法认证的希望越来越渺茫。于是,李刚转向了另一条路——用民事诉讼的方式开始其公益诉讼行动。
  李刚前往位于北京朝阳区的物美大卖场家和店,花8.9元买了一瓶标注“全国牙防组认证”标志的乐天木糖醇无糖口香糖。2005年9月26日,李刚以消费者的身份到北京朝阳法院申请立案,他考虑到全国牙防组可能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因此以其上级主管单位卫生部为被告,对乐天食品有限公司、卫生部、北京家和物美商业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认定三被告使用、准许他人使用和销售有非法认证标志的乐天木糖醇口香糖,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欺骗消费者。
  没想到立案时又遇到了难题。“在北京朝阳法院换了两个窗口都不给立案,理由是卫生部作为行政机构不能成为民事案件的被告。”李刚很无奈。
  9月28日,李刚前往北京西城法院,将卫生部替换成全国牙防组,才得以立案。
  可是,11月8日,北京西城法院找李刚“谈话”,宣布驳回其对全国牙防组起诉的裁定,理由是“全国牙防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权利和义务”。同时北京西城法院将这个烫手山芋又扔回了北京朝阳法院——余案(乐天、家和物美两被告)将移送朝阳法院审理,原因是涉案被告家和物美在朝阳区。
  在北京朝阳法院接到移转案卷后,李刚特地申请追加被告,将全国牙防组的发起设立单位——卫生部追加为案件的共同被告,被获准。
  2006年7月14日,北京朝阳法院开庭,审理认为李刚“所主张的全国牙防组违法认证、卫生部对此未尽管理义务等,均属行政管理范畴,本案作为民事纠纷在此不予审处”。虽然对李刚起诉卫生部不予审理,但是北京朝阳法院随后向国家认监委和卫生部发出司法建议函,建议对全国牙防组对外开展的认证活动进行审查,并对违法认证行为展开调查、依法做出处理。
  2006年12月29日,北京朝阳法院认定乐天木糖醇无糖口香糖包装上的“认证标志”是虚假宣传,判决乐天公司和北京家和物美商业有限公司连带赔偿李刚购买乐天口香糖所花费的8.9元。

开拓公益诉讼之路

  从向认监委提出意见到向法院起诉,李刚基本上是在按法律人的模式做这个事情,但没想到起诉的过程这么艰难。
  对于诉全国牙防组的案子,李刚坦言其不属于真正的公益诉讼,应属具有公益性质的民事诉讼,因为作为案件民事主体的李刚是以消费者身份出现的,属于受害人。
  李刚认为,我国正处在重大公益诉讼来临的前夜,许多重大问题还没有真正找到解决的途径。“一个现象是,所有在我国已经发生的公益诉讼案件中,可以说都是执着的原告、热闹的媒体、稳如泰山的被告、无动于衷的法院,只有少数热衷探索的法律界人士在关心这种现象。而绝大多数的案件,不是被从程序上和实体上驳回没有胜诉,就是被挡在法院大门之外不让立案。”李刚向记者苦笑着说。
  李刚指出,公益诉讼制度在国外已是一项很成熟的法律制度,但在我国目前真正意义上的公益诉讼还很难进行。究其原因,是因为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提起这两种诉讼的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他不无失望地表示:“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为民事公益诉讼打开了一道门,但是正在全国人大讨论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在相应的公益诉讼条款上却从严限制了起诉主体,又把这道门关上了。”
  说起公益诉讼的难点,李刚很发愁:“立案难是一个重大问题,关系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尽管《宪法》中没有规定公民的诉权,但是现代宪法理论都承认诉权是公民的宪法权利。诉讼也是公民监督和制约政府机关、垄断企业的重要手段,更是公民能否当家做主的问题。如果公民的诉权得不到保障,任何写在法律法规上的权利都只能是美丽的肥皂泡。法律的生命在于诉讼,诉讼也是权利救济的最后渠道。“我们呼吁各界要关注公民起诉权得不到保障的问题,找到解决的办法。如果法院不给立案也不给裁定书,那么起诉人就没有别的法律途径得到救济。公益诉讼的价值已得到法学界的认同,立法机关应当关注并给予这项制度进一步在实践中探索的机会。拒绝公益诉权、限定公益诉讼主体,可能会损害公民参与制止环境污染行为和侵害消费者行为的积极性,对保护环境和生态、市场经济秩序并无益处。”
  李刚对公益诉讼案件的难度也有清醒的认识,他并没有将胜诉作为唯一的追求。在诉讼过程中引起社会各界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问题的关注,并促使有关行政部门采取措施制止侵害公共利益的情况继续下去才是他更直接的目标。“由于种种原因,我们不能期望司法在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政策问题的诉讼上能发挥更独立的、积极的作用。但是我相信有那么一天,我们整个社会能够转变观念,意识到将人民的诉求纳入到司法机关通过法定的程序解决问题,是一种有助于创造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依法诉讼不是制造矛盾,而是公民行使自己的宪法权利,参与国家和社会治理,帮助国家机关维护公共利益。在化解矛盾和维护公共利益方面,公益诉讼与法治方略、民本思想和和谐社会的目标都是一致的。”李刚对公益诉讼的未来充满信心。
  但谈及目前的处境,李刚开始迟疑起来:“2005年创办中国公益诉讼网时,我在一家大公司工作,收入还不错,又靠着懂技术的朋友帮忙,能够养着网站。2010年全职做律师,把相当一部分收入投入到网站和相应的活动中,大概到现在……我就不说了吧……投入有几十万了吧。”他很腼腆:“因为工资不能保障,网站的网管、美编和文字编辑也先后离职了,他们到了商业公司工作,在空闲时间还帮我简单维护一下网站。有人提出用150万元买我的网站,我拒绝了,怕他买去后,把网站做变了味。”

【同题问答】

  问:是否用过《消法》?
  答:在很多起维权诉讼中都用过。
  问:《消法》是否好用?
  答:总体说还是好用的,如果能加强一下公益维权的部分就更好了。
  问:《消法》对你的最大影响是什么?
  答:起诉全国牙防组一案,法院最后就是根据《消法》的规定判决乐天公司及家和物美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连带赔偿我的经济损失。
  问:请用一句话定义《消法》。
  答:是最关乎百姓生活、对老百姓最有用的一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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