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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消费者组织更有力量
专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姜天波
作者:任震宇


    (上接A1版)

机遇与挑战并存

  中国消费者报:新《消法》对消费者协会的职能有哪些调整?
  姜天波:为了适应消费维权形势发展需要,在原《消法》定向赋予消费者协会七项职能的基础上,新《消法》又为其赋予了一些新职责。比如增加了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的职责。实际上,引导社会各界树立可持续消费理念,促进人类社会的永续发展,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长远利益,是国际消费者运动发展的新方向,也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新《消法》正是为了顺应这一趋势,才增加了消费者协会的这一职责。
  其次,还增加了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职责。在现实中,在制定规章、强制性标准时,有些单位不注意听取和征求消费者的意见,或者征求意见流于形式、选取的消费者不具代表性,导致消费者对一些规定有所不满。由于消费者力量分散,诉求表达存在一定困难,赋予消费者协会参与有关立法立标工作,通过消费者协会的力量帮助消费者反映要求、提出建议,有助于推动相关规定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三,原《消法》规定,为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消费者协会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但现在鉴定机构已经逐渐非行政化,走向市场,“鉴定部门”这一表述已经落伍,所以新《消法》根据形势发展,修改为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明确了委托关系,强调了鉴定人资质。
  最后,增加了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责。针对损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赋予中国消费者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消费者协会以自身名义提起诉讼的权利,这有助于改变单个消费者势单力孤、维权困难的情况,有助于减轻消费者的诉讼负担、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集体利益。
  中国消费者报:消费者协会下一步有什么计划,迎接新《消法》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姜天波:新《消法》对消费者协会性质的改变,以及对公益性的强调,既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保护消费者权益事业的高度重视,也体现了对消费者协会的关注和支持。可以说,新《消法》给消费者协会带来的既有机遇,也有挑战。
  今后,全国各级消费者协会将认真学习贯彻新《消法》,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全面落实法定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具体而言:一是大力开展新《消法》普及宣传工作,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共同保护消费者权益;二是深刻领会新《消法》相关规定,树立新消费、新维权、新发展理念,进一步发挥消费教育和社会监督作用,引导消费者科学消费,督促经营者落实应尽义务和责任;三是积极参与消费者保护立法立规工作,为消费者争取权益,为消费维权提供有力武器;四是依照新《消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投诉受理和调解工作,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五是深入研究消费公益诉讼等重点问题,争取有关方面支持,推动完善配套规定,落实人员、经费保障,全面履职严格规范,全心全意为消费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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